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经济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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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与法】EconomicsAndLaw2013年第1期(总第441期)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经济学思考曾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摘要:构建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既是国有资产立法的关键,也是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保证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主导作用的基石。本文通过对当前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论证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设性的提出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法经济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30—

2、0181—02任,真正的风险责任承担者仍然是国有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一、通过对当前制度成本效益的分析。论证体制改者——国家,既所谓“亏了是国家的,赚了也是国家的”。可见,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控制权与剩余所取权不对称,也就无法形成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首先,1988年设立的中央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相继成有效监督和激励机制。立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在政府机构设置未作进一步调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旧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造成极其整和改革,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一时难以昂贵的交易费用,从而到来社会资源的

3、巨大浪费,用简单的成分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不可能完全按照两本——受益分析,即可得出旧体制下“高额成本投入,低受益”种职能分开的原则到位工作。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于一身,的结论。成为唯一的,全权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政企不分,使企业变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成行政附属物,企业缺乏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此时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多数是财政厅,局管理的二级局,规格不高,职权法经济学主张,法律制度的宗旨必须以效率价值为取向,不大,与各政府的常务会议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国有资产管理使其朝着

4、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一切法律制度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这就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法律活动,都应以有效分配和使用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财富为目的。正所谓“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最高的公正,效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国资委撤并财政部,又形成国有资益是评价制度(法律)是非好坏的标准。”p科斯定理的本质也表产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局面,各党政部门从某个方面承担国明:如何进行制度(法律)的安排,分配权力,从而使社会资源配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国

5、有资产管理职能,但又不能真正承置最优,实现社会总财富达到极值。担责任,产权条块造成权力相互牵制,责任互相推诿,最终导致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应致力于克服传统体制的弊端。解所有权虚置。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和协调,又有各自决国有资产主体缺位,产权模糊的现状。因为产权界定明确,是独立的利益倾向,实际上形成了对国有资产“人人分而管之,得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5】有效的产权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之”的状况,不仅国有资产管理效率底下,而且国有资产流失极的机制。由此决定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为严

6、重。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一个行使所有者权利的政府机构,其次,在现有的“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地方由人大授权政府设立;第二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由第一层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导致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关切度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并作为其代表经营国有资产;第不高,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国家缺位。国家所有权行使环节三层次是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它与第二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的过多,造成国有资产在交易上的较高社会成本。与此同时,传机构之间是子母关系。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作为独立的统的国有资产委

7、托代理模式下,作为终极委托人的全体国民身市场主体,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笔者现将其基本框架及事权份不明确,国有资产的各级管理者实际上都是代理人,在缺乏划分图示如下:严格有效的激励约束下,极有可能产生主管企业的政府官员与(一)对国资委、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经营者合谋共同侵蚀企业资产的现象。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进行定位的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定位应该是,作为国有资再次,产权经济学告诉我们,剩余利润的占有是企业拥有产管理专司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实现政资

8、者追求利益的基本激励机制。ll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各级政府分开,其中国家国资委的职责主要是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和持股的法人或机构,特别是授权行使国有企业财产控制权的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履行出具体人员,虽具体拥有国有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资人职责,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权利并能成为事实上的所有者,但并没有所取其控制权使用的法规制度;协调、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地方资产收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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