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企业法)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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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合伙企业法)浅析新《合伙企业法》将为私募基金在屮国的发展铺平道路——浅析新《合伙企业法》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2007年6月1H,新《合伙企业法》施行,对私募基金,尤其是合伙型私募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具有建设性的意义。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共一百零九条,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此外,还根据现行合伙企业法实施屮遇到的一些问题,对现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对于私募基金來说,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既为私募基金在屮国的发展扫清了法律障碍,又为私募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因为从批界范围上来讲,人多数的私募基金都采取了有限

2、合伙这一组织形式,但是在中国,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原有的《合伙企业法》不能满足私募基金的需求,人多数的屮国私募基金只能采用公司制这一组织形式,因此,新《合伙企业法》的出台对广人的私募投资者与管理者来说,无疑是一人喜讯。以下简要分析一下新《合伙企业法》对中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影响:一、承认育限合伙,丰富PE组织模式新《合伙企业法》确定了有限合伙这种国际通行的PE组织模式在屮国人陆的合法地位。原《合伙企业法》只承认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贵任的普通合伙即无限合伙,不承认有限合伙,这显然不能符合私募投资者的心理需要及国际上关于PE的通行组织模式。新《合伙企业法》出台后,

3、填补了我国关于有限合伙的制度空缺。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在育一•个以上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来讲,这样的组织形武旨在搭建一个“能人和富人共舞”的平台,由富人(投资者、创投机构、“资木家”)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能人(经营者、“知木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在这个制度框架下,由于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企业治理实践屮常见的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或者降低,投资者可以放心将资金交给承担无限责任的管理者。而对于普通私募投资者來讲,有限责任降低了其投资风险,明确划分了风险界限,同时允许其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多个基金项H中,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为投资者参与私募资本市场注入了活力。二、承认法人合伙,满足投资人要求根据原有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只有口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无法满足许多法人单位成立法人合伙的需求。所谓法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法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共同

5、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新《合伙企业法》肯定了法人合伙这一形式的存在。根据修改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补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的法人企业、组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投资人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投资人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极人的规避了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和投资风险。(但是,按照《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贵任的岀资人,这样,

6、就使得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进入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了法律障碍,对此,《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Z间出现的法律缝隙应当弥补。但是,实践屮,U经有一些地方的T商登记部门准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法律实践屮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是可行的)。虽然上述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公司、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新《合伙企业法》并不禁止其成为有限合伙人,这就给补保资金、银行资金等等找到了出路,它们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达到向私募资本市场投资的H的。三、区分不同合伙人类型,灵活出资制度新《合伙

7、企业法》第16条在规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同时,对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权利作了区分。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与此相对应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岀资。所谓劳务出资,就是川不脱离人身载体的技术、管理水平等知识技能和智力进行岀资。由于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与企业的管理,承担无限责任,允许英用劳务出资不仅满足了其事务执行的要求,也完善了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型基金

8、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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