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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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会计法中的法律责任浅析我国会计法屮的法律责任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在《会计法》实施过稈屮,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屮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一、我国《会计法屮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屮法律责任加以

2、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屮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

3、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在执行多年的口《会计法》屮,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Z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木单位的真实性、完幣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Z,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

4、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备项工作: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2.

5、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木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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