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2001]38号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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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2001]38号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为适应当前锅炉司炉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了《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1986年发布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定。新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

2、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是特种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的安全管理:(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二)有机热载体炉。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

3、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第三条司炉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第二章司炉的分类、基本条件第四条司炉分为四类,见下表: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Ⅰ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Ⅱ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功率小于等于7MW的热水锅Ⅲ炉;有机热载体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Ⅳ功率小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第五条司炉的基本条件

4、是:1、年满18周岁;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文化程度要求:Ⅰ、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三章司炉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第六条司炉的培训和考试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检查组织司炉培训考试单位的条件;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对教学大纲和考试题库的统一审定工作。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教学程序、教案,监督检查教学质量,对考试现场及评分进行监督检查等。第七条组织司炉培训考核的单位,可以是锅炉检验单位,也可以是司炉数量特别集中的锅炉使用单位。这些单位必须提出组织

5、司炉培训考试的书面申请,经地、市级(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条件,报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开展这项工作。电力系统电站锅炉司炉和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可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电力公司司炉培训、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第八条组织司炉培训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师资力量和管理机构;2、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场所、设施及器材;3、具有相应的组织培训和考试的教学程序、教案、管理制度。第九条司炉培训和考试包括取证培训考试和复审培训考试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第十条司炉理论培训教师和实际操作的主考人应由培训

6、考核单位聘任,并将聘任人员名单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担任相应的培训数学和考试工作,其基本条件是:1、理论教师须是从事锅炉专业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2、实际操作主考人须是从事锅炉运行管理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持Ⅱ类以上司炉证且不低于所考类别的司炉人员。第十一条司炉首次参加培训前,应填写《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式样见附录),并提供文化程度证件。第十二条司炉培训的时间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1、取证考试的培训时间(1)理论培训时间:Ⅰ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80学时,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20学时,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60学时。(2)实际操作培训或操作实习时间:Ⅰ类司炉一般不

7、少于6个月,Ⅱ、Ⅲ类司炉一般不少于3个月,Ⅳ类司炉一般不少于1个月。2、复审考试的培训时间应予以缩短。第十三条司炉考试命题应包括:1、理论知识部分(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传热、水循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2)各种锅炉的结构及其特点;(3)锅炉安全附件的作用、结构、原理及保证灵敏可靠的注意事项;(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作用、维护管理要点和操作注意事项;(5)锅炉附属设备如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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