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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8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球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附件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球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循环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加强珠海地区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珠海地区,包括中国(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入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以下简称
2、“维修/再制造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维修/再制造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职责)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验处”)主管维修/再制造企业的能力评估和维修/再制造产品的入境前核准,负责对分支机构维修/再制造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受理、维修/再制造产品的检验监管以及对维修/再制造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1第四条(工作模式)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珠海局”)对维修/再制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模式由能力评估、入境前核准、境外预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六个环节组成。第二章维修/再
3、制造企业的管理第五条(能力评估要求)凡拟在珠海地区从事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应当填写《珠海地区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申请表》(附1,以下简称“《能力评估申请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有固定的维修/再制造场所,并具有一定规模。(三)企业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维修/再制造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四)有相对稳定的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来源。(五)维修/再制造业务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六)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再制造
4、标准、工艺技术条件。(七)具备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再制造设备、设施。(八)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有能力的、能够满足待再生利用件和维修/再制造成品检测要求的专业检测人员和检测手2段。(九)对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涉及的安全、健康、环保和性能等项目,能够实施有效控制。(十)对维修/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十一)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满足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维修/再制造全过程的核查需要。(自贸区内维修/再制造企业应建立覆盖维修/再制造产品进出库、维修和检测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满足检验检疫部门
5、对维修/再制造过程的核查需要。)(十二)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能力评估申请受理)申请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应当向辖区分支机构提交《能力评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加工厂区平面图、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废弃物处理设备明细表、主要供应商清单及相关供货协议或合同。申请人应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较稳定的供货渠道。(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四)拟进口维修/再制造用途产品HS编码及品名清单。(五)维修/再制造工艺流程
6、图、维修/再制造后成品标识状态和包装方式(照片或图纸)、维修/再制造后成品标准;第三方检测机构最近一年内的代表性成品合格检测报告。3(六)企业对所开展的维修/再制造业务不涉及侵犯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的承诺书。(七)维修/再制造加工废弃物品名及其化学成分明细和数/重量比例报告、废弃物处理的外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废弃物处理外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废弃物处理外包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八)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辖区分支机构负责对申请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齐全后应及时报送检验处。第七条(能力评估)检验处收到书面资料后,应组织3人以上评估组,对
7、维修/再制造企业进行能力评估。能力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考核2个阶段:文件审查阶段主要验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现场考核阶段主要验证企业生产合格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以及维修/再制造过程的合规性。现场考核要求见《珠海地区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考核表》(附2,以下简称《考核表》)。能力评估工作结束后,检验处对评估组提交的能力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能力评估要求的维修/再制造企业,由检验处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于未通过能力评估的企业,可实施纠正措施后重新提出能力评估申请。第八条(监督管理)检验处应组织成立珠海局检验监管专
8、4业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工作组”),并授权其对已通过能力评估的维修/再制造企业开展每年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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