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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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范围本项目位于东城区南二环外永外地区,北临京津城际铁路、南临安乐林路、西临永外大街、东临景泰路。(二)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

2、建发〔2013〕450号)、《关于做好首都功能核心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5〕336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等相关文件。(三)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建设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作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区房屋征收办委托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北京城建兴瑞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望坛棚户区

3、1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四)指挥部和工作组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设立望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现场总指挥部,按区域位置划分为十八个分指挥部,每个分指挥部对应一个标段,共计149个住宅征收工作组。(具体被征收房屋所属分指及工作组情况以指挥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五)相关服务单位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2011〕1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选定以下评估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分指(标段)评估公司资质一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级二北京汇盛信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二级三北京开元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二级四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

4、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一级五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级六北京金典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级七北京宝业恒土地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级八北京银通安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级九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级十北京瑞华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级十一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一级十二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一级十三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一级十四北京华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二级十五北京华源龙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一级十六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级十七北京银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级十八北京申和天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级二、相

5、关认定标准2(一)被征收人的认定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2.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3.直管公房被征收人的认定(1)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2)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

6、权人进行补偿。(3)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未能按照房改售房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房屋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房屋征收办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4)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新承租人后,按照上述规定认定直管公房被征收人。4.自管公房被征收人的认定(1)自管公房原则上按照直管公房上述规定认定被征收人。(2)若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产权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房改售

7、房权利及征收补偿收益,并明确自管公房承租人及3承租面积的,签订协议时以产权单位登记确认的承租人作为自管公房被征收人。(3)自管公房承租人已故,产权单位以书面形式确认放弃房改售房权利及征收补偿收益且不再进行承租人变更的,签订协议时按照以下原则认定被征收人:①承租公房内有户籍人口的,参照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规定,由户籍在本址且实际在此居住两年以上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推举被征收人,并出具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的公证书。②承租公房内无户籍人口的,参照继承处理,由继承权人以公证方式推举被征收人。(二)被征收房屋的认定1.房屋用途的认定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

8、证》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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