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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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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张某某一人出资设立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某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某地。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什么批零。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
2、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于公司注册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完成。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
3、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额:30万元出资比例:100%4出资时间:2016年12月31日前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
4、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
5、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十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自行担任。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七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
7、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任命连任。第十九条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
8、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4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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