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实效管控机制建设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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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研究2010年第9期(总第191期)虚拟社会实效管控机制建设浅探童文星摘要虚拟社会管控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公安机关在虚拟社会管控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公安机关要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科技研发、强化舆情引导和引导网民自律等措施,实现对虚拟社会的实效管控。关键词虚拟社会实效管控机制建设当前,随着全球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云计算时代到来,应运而生的虚拟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人类社会正经历由原子时代向比特时代的转变。随着美国总统对霍

2、华德·施密特为国家网络安全协调官的任命,日本、韩国等科技发达国家提出了“谁控制了互联网谁就控制了世界”的高端理论,并相继出台强硬措施强化网络管理,标志着世界网络进入高强管制时代。据统计,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互联网国家,第一大网络市场,拥有互联网计算机5940多万台,网民人数达2.53亿人,网站总数达到了306万个,有4200万人经常在网上写博客、发帖子。如何针对信息社会进入云计算时代的特点,积极探索互联网管理的有效方式,切实提高对网上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落实保护网络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首要任务,已成为

3、我国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一、虚拟社会的概念、存在方式及基本特性虚拟社会是指“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系统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与交流,结成亚社会性质的网络虚拟空间”。其主要特征,一是空间虚拟性和跨地域性。虚拟社会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同时,现代通讯技术打破了现实社会互动对地域的要求,使得跨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互动,拓展、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二是结构独特性和管理自治性。由于虚拟社会具有这种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等级身份的交换信息功能,人们往往

4、依据自身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虚拟社会结构上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核心,公权力等权威力量对虚拟社会影响较小。因此,较之现实社会管理方法,虚拟社会的管理主要依靠成员的自治与自律。三是高度开放性和交互性。虚拟社会中不同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不同的虚拟区域间自由流动。作为与现实社会的一个明显差别,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是在不同社区、论坛、邮件、聊天室上交换信息实现的,成员与社区间每一次交流都强调互动。作者单位: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公安局·14·虚拟社会实效管控机制建设浅探

5、在以计算机技术为网络依托的虚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方式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在虚拟空间之中,人们活动方式的特色:一是虚拟性。在虚拟空间当中,人们退到了信息终端的背后,忽略性别、年龄、身份、性格等属性特征,人们的行为因此也具有“虚拟性”和“非真实性”特征。二是即时陛。网上信息的超地域快速传播,其效应超过了其他任何媒体形式,打破了国家和地域界线,把全球不同角落的人们紧密联系起来,人们可以自由地交往,因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的碰撞与融合也日益频繁。在虚拟世界中,借助快速的信息传递

6、技术,人们可以自由、迅速地了解世界各个角落中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人们生活产生的重大影响,在人们的心灵深处留下深刻的印象。三是自由性。在虚拟空间中没有国家和地域界线,借助代理服务器,人们可以自由地穿梭于网络任何一个地方,现实中的地域、行政限制在虚拟空问中不复存在。人们在网上可以比较自由地选择、发布信息,人们之间的交流不必是面对面的直接互动,网络中所显示的只是一个个闪动的符号。虚拟空间的形成,一方面为人们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流的便捷提供了有利条件,促进了人们工作及交往效率的提高,使得人们快速而全面地了解世界各地

7、的信息。另一方面,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将随网络速度的加快而放大。正是由于虚拟社会的这些特性,公安机关对其的管理和控制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二、公安机关在虚拟社会管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法制建设方面: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滞后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短时间内难以同步,使得现有相关立法难以适应网络发展新形势,网络管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目前互联网的运行、管理和使用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盲点。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8、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条例,但过于原则笼统,覆盖面狭窄,适用主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以及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后果损失评估、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电子证据法律提取认定等关键性问题缺乏必要的司法界定和解释,不能有效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而在司法和管理操作方面,以行为地为主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传统原则并不适用跨域性广的网络犯罪案件,给网络属地、准属地管理带来一定弊端,导致公安机关网监部门受理却无权处理的尴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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