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帝制时代荐举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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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林虎:我国帝制时代荐举制度之研究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10)03—0064—06我国帝制时代荐举制度之研究郭林虎¨【摘要】贤良治国是一切良好政治的根本。我国历朝都非常重视选拔贤良的制度建设,确立了荐举和科举并行的选贤体制。在数千年的政治法律实践中,荐举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完备的任官法律制度。【关键词】贤良荐举荐举连坐一、贤良治国是一切良好政治的根本历览古今,贤良治国是一切良好政治的根本。贤良可谓士之精英,国之重器。百万之众,不如一贤。廉颇用则赵存,廉颇废则赵亡,是故秦费千金以离廉颇;范增在则项存,范增逃则项亡,是以汉掷万金以间亚父。因此,倘若贤良

2、济济,天下则可运于掌。儒家先贤积极倡导贤良治国。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云:“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离娄上》)。苟子亦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苟子·君道篇》)。中国历代杰出政治家都非常重视延揽贤良,礼贤下士、不拘一格用贤良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政治中一个最优秀的传统。尧禅位给虞舜,周文王渭水遇吕尚,周公‘‘。J饭三吐哺,犹恐失天下之士”。二、荐举与科举是选贤制度之两维重贤的历史传统促使我国历朝都

3、重视选拔贤良的法律制度建设,最终确立了荐举和科举并用的双轨选贤体制。清代著名学者张之洞曾云:“取士之法,自汉至隋为一类,自唐到明为一类⋯⋯汉魏到隋,选举为主,而亦间用考试⋯⋯唐宋到明,考试为主,而亦参用选举。”I2荐举制度是由最高统治者或高级官员推荐官员的制度,科举制度是通过分科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荐举与科举,互有轩轾。荐举易于发现无双之国士,吞舟之巨鱼,例如,鲍叔荐管仲、萧何荐韩信、徐庶荐诸葛等。欠缺公平是荐举之局限。荐举的对象一般是熟人,而荐举者一生交接的熟人毕竟有限,众多贤良便无由进人荐举者的视野。遗贤遍野不仅是贤良的个人悲剧,更是同家的悲剧。科举的产生弥补了荐举的不足。它通过一套严格

4、而公平的考试制度,给社会各阶层的士人提供了平等发展机会,特别是一大批出身社会下层的寒士可以通过自己勤奋苦读而进入上流社会。宋朝的范仲淹、欧阳修俱出于贫寒之家而位列宰辅。科举也有自身的[1]郭林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社会法律工作系副教授、北京兆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张文襄公奏稿》(卷32)之《筹议谈政治人才‘为先折》,引文中的“选举”即荐举。2010年第3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71期软肋。金榜题名中不乏奸佞之臣,如秦桧、张邦昌之流;名落孙山的士人也有贤良,如杜甫与蒲松龄等。当大德大才者不能参加科考或不屑于科考时,科举制度就会失灵。总而言之,荐举与科举,殊途同归,各有千秋,相辅相成,不

5、可偏废。自汉至清,荐举与科举一直是我国选贤制度之两维。三、荐举是君主和政府官员的一项法律职责科举是法律赋予士人的一项权利,而荐举是法律为君主和政府官员创设的重要职责。首先,荐举是君主和政府官员的专属权利。为天下得贤良原本是君主的权利。尧是荐举制度的创立者与实践者,他亲自考察并拔擢了耕于历山的大舜。后世君主纷纷仿效。商天子武丁从奴隶群中拔擢了应梦贤臣——傅说。汉武帝派遣使者用安车蒲轮重礼征请鲁申公、枚乘等硕德鸿儒。不过,大部分君主“从小处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鲁哀公语),人际关系范围狭窄,加之又多为庸主。显然,仅凭君主一人之力,难以发现济济贤才,君主必须把这项权利依法外授,依靠整个官僚体

6、系的力量来发现贤良。贤臣散居于王朝四境之内,茫茫人海之中,封疆大吏是与贤良空间距离最小的政府官员。有汉一代,除了三公九卿可以荐举贤良外,其权利主体遍及地方高级官员——诸列侯、郡守、两千石的高级官吏。后代王朝拥有这项权利的官员范围有所扩大。明朝法律规定知州、知县可以为朝廷荐举贤良。其次,荐举也是君主和政府官员的法律义务。既为义务,遇见贤良,必须荐举,见贤不举,是谓蔽贤,蔽贤之举,是谓渎职。建元元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之策,诏令诸列侯、郡守、丽千石的高级官吏岁贡中央政府两名贤士。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有些郡守终年不荐一人,汉武帝令朝议两千石不荐举的刑事责任。有司奏请:“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

7、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该奏请经武帝同意具有法律效力。依该汉律,不履行荐举职责将视其情节承担法律责任,“不察廉”,要承担免职的行政责任;“不举孝”,被视为“不奉诏”,要承担不敬罪的刑事责任。汉以后的历朝律令仿效汉律,咸将荐贤设定为有关政府官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例如,《唐律·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I徒i年。”四、荐举的几个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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