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个罪分类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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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5卷第5期法治论丛VO1.25.No.52010年9月TheRuleofLawForumSep.,2010●杰珐研究刑法分则个罪分类立法完善研究熊红文(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南昌330038)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个罪的章节设置是以客体分类为标准的,但其中对洗钱罪、合同诈骗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个罪章节设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值得质疑。因为这些个罪在刑法中的章节设置表明了立法对该罪客体的定位,所以准确厘定刑法个罪的章节设置,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

2、意义。关键词:刑法分则;犯罪客体;犯罪分类;章节设置中图分类号:DF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25(201O)05—076—05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原则上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因为不同种类的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其违法性程度也不同,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一方面使分则井然有序,便于查索,一方面也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性质、特征与危害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合理分类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司法人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首先应当考虑的就是该行为的犯罪客体是什么,确定了

3、犯罪客体,就等于确定了该罪在刑法分则的章节,再根据犯罪的客观方面,从该章节中找出符合的罪名,一个“找法”的过程就结束了。①“找法”的过程中,确定犯罪客体是前提,也是关键。要使“找法”准确无误,分则对个罪的犯罪分类也就是章节设置就应该是科学合理的。立法者应该是对刑法分则个罪章节设置对于司法指导的重要性有充分考虑的,但对于少数复杂客体的个罪,立法可能难免有所不周。下面,笔者拟就刑法分则个罪章节设置的立法完善问题略陈管见。一、建议将洗钱罪设置于妨害司法罪一节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4、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洗钱最大的危害在于,洗钱使不同的犯罪之间产生相乘效应,使犯罪得以进一步繁殖。也就是说,对那些上游犯罪而言,洗钱是前一次犯罪的结果,同时又刺激着进一步的犯罪,收稿日期:2010-06—05作者简介:熊红文,江西省南

5、昌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①熊红丈:公诉实战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76-为更多的犯罪提供了条件。①从各国刑事立法趋势看,控制洗钱犯罪的范围逐步扩大,控制洗钱成为打击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战略措施。⑦由此可见,该罪的危害结果,显然是给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打击造成障碍。换个角度看,对上述犯罪具有查处职责的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没有义务审查客户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只要工作人员不违反操作规则,金融机构就可以认为是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所以,行为人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

6、益而恶意为犯罪分子洗钱的,破坏的主要不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是司法秩序。另外,该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为了包庇犯罪,使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所以,无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是从犯罪客体上看,洗钱罪都属于典型的妨害司法的犯罪,((刑法将该罪设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一章中值得商榷。建议将该罪设置于(《刑法第6章第2节中,作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二建议将合同诈骗罪归入诈骗罪条款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

7、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失去信赖,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⑦基于此,新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归入第3章第8节,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这一立法初衷可以理解。但笔者认为,对于侵害复杂客体的犯罪,章节设置的标准应以该罪的主要客体为依据。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归类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而非侵犯财产罪一章,表明合同诈骗罪危害的客体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合同信用和市场秩序。0对该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也应是对合同信用和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如订立合

8、同的份数、次数、频繁度、诚信度等。但实际上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仍然是诈骗数额。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侵害的主要客体仍旧是公私财产权益。应当说,合同诈骗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财产损失,当事人不会因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被诈骗过而不再以合同形式进行市场交易。所以,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仍然应当设置在侵犯财产权利一章。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设置完全相同,但根据((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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