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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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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法律意识反思摘要:认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和落后的观点并不准确,和其他群体一样,农民的法律意识是这个群体在具体社会牛活条件约束下的必然选择,基于法律中心主义和现代中心主义的偏见得出的农民法律意识并不等同于农民真实的法律意识。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角色;现代屮心主义;法律屮心主义无论是学界还是国家,对于农民法律意识大多持批判的态度,认为农民法律意识是落后的、愚昧的。因此,国家要通过普法来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学界也通过大量的论著对农民法律意识进行分析批判,要指引农民法律意识向着进步的方向发展。这种普遍的观点无疑是建立在现代与传统的对立这一二元思路之上的,农民法律意识就成了传统法律意识、
2、封建法律意识的代名词,并进而将农民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批判的靶子来使用。但这种目的化的做法存在很多问题,首先,以职业或者角色作为划分法律意识种类的做法是否合适;其次,即便是可以通过职业的或角色的分类对法律意识进行分析,但能否依据不同角色的法律意识作为比较的基础来衡量特定角色的法律意识是落后还是先进?第三,如果以不同职业或者角色作为比较基础,那么哪一个类别的法律意识是最为先进的,是文明的,从而不但能够构成农民法律意识的发展方向和标准,还能构成法律意识发展的最高目标?这几个问题没有一个是可以绕开的,本文打算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之上,再进一步思考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首先,把农民法律意识作为
3、可以单独操作的对象是否可行。法律意识作为法学理论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因此,法律意识并不是-•个可供客观观察和衡量的对象,而是一个抽象出来的评价法律总体状况的一方面标准,法律意识不等同于法律,也不等同于法律效果,它只是对人们关于法律的心理状况的…个衡量。心理状况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并不能脱离具体的主体而存在,我们不能就法律意识而谈法律意识本身,只能赋予一定的主体,因此法律意识只能是特龙主体的法律意识。但作为主体的人在这里只是一个虚拟的人,并不属于特定的地域
4、和特定的角色,而是一个对某一国家、民族、地区的总体法律心理状况的描述,这种处理只是为了满足对于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探讨而必须构建出来的一个存在,否则法律意识就落空了,就没有了承担者。即便从这一意义上看,法律意识的主体也只有在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意义上才有其价值。因为我们在论及法律意识的时候都是在社会的总体上来说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和社会经济基础密切关联的存在,是一个有机系统的统一体。这种统一体并不能够和具体的主体的法律意识等同,尽管我们可以在机械的意义上说一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意识等于这个国家、地区中每一个人的法律意识的总和,但每个主体都会因为自己的特定牛活经历、社会地位、信仰、性格
5、等因素而对法律形成不同的认识、情感和信仰。因此我们不能将具体的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总体的法律意识等同,要认识到具体主体虽然能够反映总体的法律意识,但总会具有自己的特点,这就意味着我们对于任何特定主体的法律意识的衡量和评价都不能作为法律意识总体来认识。从实质意义上我们不能将法律意识拆分开来,但在分析研究的时候,只能一方面借助于理论上的抽象演绎来构建,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典型的主体的法律意识来丰富和深化对法律意识的认知。必须在技术上对主体加以一左程度的区隔和具体化,通过时间、地域、职业等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将总体的法律意识予以具体化,从而便于分析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农民这一职业作为分析研
6、究的对象具有重要的意义。论及农民法律意识愚昧落后和淡漠时,必泄要设泄一个不言而喻的参照,只有存在一个文明、先进和强烈的主体时我们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我们进一步追问这个主体在哪里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现这是一个存在于假想中的理想的主体,也即前述的作为总体的法律意识主体。这种比较就变成了一个具体的受约束的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理想的无条件的主体的法律意识的比较。如果依照这个思路,我们无法找到任何一个具体的主体能够和理想的主体相媲美,相对理想来说,任何现实都是残缺不完整的,我们想要以此构成对农民法律意识的批判,显然缺乏足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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