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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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时间:2012-12-1411:22:59点击: 1084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县城3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工程建设。县城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1.3  本导则所称县城规划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本导则所称中心城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

2、用地区域,具体包括:老城区(含杜家坪、春长坪、城南片区)、石牛嘴片区、周子坪-高明片区(含西郊片区)、春在片区、金堂片区。1.4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1.5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原则,按照城市风貌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环境,突出山、水和文化特色。1.6  老城区规划和建设应注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综合功能。1.7  工业企业搬迁(破产)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厂区内的公用设施用

3、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8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1.9  城市现有或规划专用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物流仓储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利用上述现有用地拟建项目的,应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上述现有用地不符合新的城市规划的,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4、2011)。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规定和本导则附录B-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三)建设附录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或者确需改变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确需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并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存、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

5、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序运行;4、不得占用绿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2.3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当符合附录B-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4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附录B-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5  下列区域为禁止建设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城市供排水主干管通廊、坡度大于25%山体、大小通江河已建和规划防洪堤及河道两侧30米范围、文物保护单位规定的文物保护区范围、省道201和302线两侧20米范围、主要输气管线两侧5米范围等。禁止建设区以保护为主,禁止非保护性开发建设。2

6、.6  地质灾害禁止建设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申请选址和建设,应当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2.7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城市上风向禁止建设影响城区空气环境的项目。2.8  禁止挤占、损毁、改变已建和规划排洪沟、渠等防洪排水设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3.1  除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400㎡,其它区域1000㎡;(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

7、建筑:老城区800㎡,其它区域1500㎡;(三)中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1000㎡,其它区域2000㎡;(四)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2000㎡,其它区域4000㎡;(五)高层公共建筑:老城区2500㎡;其它区域为4000㎡;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已供应建设用地尚未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收购)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拆迁,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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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时间:2012-12-1411:22:59点击: 1084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县城3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工程建设。县城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1.3  本导则所称县城规划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本导则所称中心城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

2、用地区域,具体包括:老城区(含杜家坪、春长坪、城南片区)、石牛嘴片区、周子坪-高明片区(含西郊片区)、春在片区、金堂片区。1.4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1.5  城市规划及其管理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原则,按照城市风貌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环境,突出山、水和文化特色。1.6  老城区规划和建设应注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综合功能。1.7  工业企业搬迁(破产)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厂区内的公用设施用

3、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8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1.9  城市现有或规划专用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物流仓储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利用上述现有用地拟建项目的,应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上述现有用地不符合新的城市规划的,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第二章  建设用地2.1  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4、2011)。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尚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规定和本导则附录B-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三)建设附录B-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或者确需改变规划确定建设用地性质,或者确需超出规定适建范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并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存、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

5、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序运行;4、不得占用绿地、公用设施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2.3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当符合附录B-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4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当符合附录B-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表》的规定。2.5  下列区域为禁止建设区: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城市供排水主干管通廊、坡度大于25%山体、大小通江河已建和规划防洪堤及河道两侧30米范围、文物保护单位规定的文物保护区范围、省道201和302线两侧20米范围、主要输气管线两侧5米范围等。禁止建设区以保护为主,禁止非保护性开发建设。2

6、.6  地质灾害禁止建设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申请选址和建设,应当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2.7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城市上风向禁止建设影响城区空气环境的项目。2.8  禁止挤占、损毁、改变已建和规划排洪沟、渠等防洪排水设施。第三章 建筑容量3.1  除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400㎡,其它区域1000㎡;(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

7、建筑:老城区800㎡,其它区域1500㎡;(三)中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1000㎡,其它区域2000㎡;(四)高层居住建筑:老城区2000㎡,其它区域4000㎡;(五)高层公共建筑:老城区2500㎡;其它区域为4000㎡;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已供应建设用地尚未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收购)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停车场用地;城市道路拓建时,对道路两侧小于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建设用地,应一并拆迁,作为城市公用设施、绿地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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