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政策解读简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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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解读简报年第一期淮安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研究与咨询专家团队年月日根据市局《关于组建政策法规研究与咨询专家团队的通知》(淮国税函〔〕号)规定,年月日,市局政策法规研究与咨询专家团队(以下简称专家团队)召开政策解读研讨会,对基层提交的税收政策执行中需要统一明确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充分研讨。现将经专家团队研讨形成一致意见且具有代表性或普遍性的问题解读予以发布。一、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问题:企业购置土地过程中,取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解读:土地返还款通常是政府为了吸引企业投资,在土地

2、交易中,就竞拍价格与协议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各种名义给予企业的经济补偿。对于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一)从资金支付看,可以判断企业已经收到土地返还款。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一般会按正常的竞拍价格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政府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方式对企业进行返还补偿。根据企业与政府相互之间的资金等支付凭据,可以清晰地反映企业已经收到政府额外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从而具备会计和税收的收入确认条件。(二)从票据开具看,可以判断土地返还款不属于销售折让。政府通常按竞拍价格向企业全额开具票据,企业再以扶

3、持发展资金等名义另行向政府开具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由于土地交易业务中,政府并未收回原票据按返还后的价格重新开具,可以看出该返还款实质上并不是因交易政策调整等事项而退还多缴纳的土地款,不属于土地交易的销售折让。(三)从其他证据看,可以判断土地交易成本不包括土地返还款。企业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前缴纳契税时,通常计税依据也是按照土地竞拍价格全额计

4、算,未扣减企业收到的土地返还款。说明在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中,其竞拍价格就是土地成本总额,土地返还款不构成土地交易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土地交易业务之外的政府为吸引企业投资给予的财政资金补助。(四)从会计处理看,可以判断土地返还款作为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种名义土地返还款,只要不属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就应该作为一项政府补助处理,而不是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5、五)从税收政策看,可以判断土地返还款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第号)更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而土地返还款为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并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性资金,在税收上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结合省局对土地返还款有关问题的解

6、答,企业收到政府的土地返还款,应作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处理,如果不能满足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年第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条件,原则上均应于收到当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主要情形有:、政府按竞拍价格开具票据,企业一次性或分次按竞拍价格支付土地款,政府另外一次性或分次以货币形式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企业;、政府按竞拍价格开具票据,企业一次性或分次按竞拍价格支付土地款,政府另外一次性或分次通过其他方式以非货币形式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企业;、政府按竞拍价格开具票据,企业一次性或分次只按协议价格支付土地款,差额部分有证

7、据证明通过其他企业或第三方代为该企业支付,政府收到差额款项后又返还给代为支付的其他企业或第三方。二、对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处理问题问题:企业由于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被稽查查处,但相关业务是真实的,如何处理?解读:发票是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法定原始凭证,是税收法律体系中规定的法定凭据,也是企业所得税法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有力证明凭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合

8、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则:(一)从所得税政策规定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要强调的是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第号)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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