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doc

XX县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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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和培养力度,着力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XX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分类资助、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主要采取人才专项奖励、人才项目资助、学习深造资助等方式实施。第四条人才专项奖励(一)适用对象: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入选《XX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XX市“拔尖

2、人才”、XX市“138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XX市“XX新秀”等市级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对象。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相当以上层次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对象。(二)奖励标准:第一类400万元,第二类150万元,第三类60万元,第四类15万元(已含上级奖励),XX市“拔尖人才”2万元,XX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2万元,XX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1万元,XX市“XX新秀”1万元。(三)办理程序:1.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入选市级及以上培养工程的对象填写《XX县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送县

3、主管部门初审;2.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材料报县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进行公示;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对象。获得县级相关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的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由评选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第五条人才项目资助(一)适用对象: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管理期内的“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XX省“151人才工程"、XX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培养管理期内的XX市“拔尖人才”、XX市“XX新秀”等对象

4、。(二)资助标准:人才资助项目分A、B、C、D、E五类,其中A类资助标准为50万元,B类资助标准为30万元,C类资助标准为20万元,D类资助标准为10万元,E类资助标准为5万元,具体资助项目数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确定。(三)办理程序:1.每年第二季度由县科技局组织开展人才项目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在XX县科技信息网公告通知栏公布;2.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A、B、C、D、E类资助对象名单,报县委人才办审核;3.县科技局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科技局将资助资金按项目分年度划拨至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四)有关要求:1.申请人在培养管理期内一般只能申请一次项目资助;2.申请人申报的项目要与申请人所学专业或所在岗位一致;3•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同类项目,人才项目资助一般不再予以资助;4.人才项目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5.受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须注明“XX县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项目完成后,资助对象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第六条学习深造资助鼓励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

6、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用人单位要在时间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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