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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体系下固定价格合同价款调整及风险分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体系下固定价格合同价款调整及风险分担口文/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晓艳2013年7月1日,由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新版计价规范”)正式实施,它条文数量由2008版计价规范的136条增加到328条,增加了很多更加明确、直接、操作性强的规定,加深了与合同的契合度,尤其在合同风险分担与价款调整方面,进一步平衡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体现了全过程精细化、科学化造价管理的思想。一、新版计价规范在合同管理与风险分担方面的新亮点2008
2、版计价规范在继续沿用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主张前提下,积极倡导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是否适用、如何使用并没有明确提到,实践过程中也存在较大争议。新版计价规范在建设部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工程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价鉴定等内容),同时又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第107号令)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年颁布)对固定价格合同定义的基础上,在第二篇第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7章第7.1-3条及第2章术语中对“总价合同”进行的规
3、定)。这些都与行业内实践惯例及通用的一些了描述,正式确立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固定价施工合同文本有了更好的衔接,更有益于减少发、承格合同包涵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概念及其适用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对进一步规范条件。除此之外,新版计价规范在2008版计价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与建设工程全过程合同管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进行了约定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新版计价规范对计价风险的说明,也由适用性37———。。。————一l_■■■_I1~112.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款调整所需的费用。暂估
4、价及暂列金额虽已列入签(1)变更类风险约合同价,但不属于承包人所有及支配,均应按照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基于签订时的静态工程包人的要求实际发生后,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调整合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作同价款。范围、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及工3.发、承包人共担的风险程量、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变动。对于“变更的范围(1)工程量偏差及物价变化的风险和内容”,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标准施工招标文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实际施工条件、施工图变件》(九部委5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化、物价波动等因素,或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自身中
5、均有类似的具体描述:①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的原因,往往实际工程量及价格与招标时出现偏差。工作;②改变合同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若实际工程量或价格突然增加或减少很多,工程直性;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接成本大幅变动,必然会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施工工艺或顺响,从而对发包人(直接费大幅增加时)或承包人(直序;⑤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接费大幅减小时)造成不公平,同时也给有经验的承新版计价规范第9.3.1条不但规定了工程变更包人不平衡报价提供了空间。为了减弱这种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且在第
6、9.4.1条明确指出“发针对工程量偏差,新版计价规范第9.6.2条规定:“对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合。承包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程”。由此,无论是“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征描述不符”,还是“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
7、的分部分单价应予调高”;针对物价变化,新版计价规范第项清单项目调整及措施项目的增加”,还是其它原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因,诸如由于发包人要求或施工条件变化等引起的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施工内容与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不符的,均应方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纳入工程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工程变更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以此来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属于业主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公平。的主动行为,因此该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
8、应完(2)不可抗力风险全承担的内部风险。《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2)暂估价与暂列金额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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