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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1月宁夏党校学报Jan.2015第17卷第1期JournalofNingxiaCommunistPanyInstituteV01.17No.1【法治与社会】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刑事法保护问题研究马蓉,胡忠惠(1.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宁夏银川750001;2.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264O05)摘要: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数据化、网络化与社会化的特征,从而影响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从静态识别信息扩展到动态活动信息;犯罪主体从公权力机关扩大到私人机构;犯罪行为呈现多样
2、化。这些特性也造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追诉中管辖确定、证据收集与保存、信息来源合法性证明的困境。从理性的角度反思,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亟需完善;刑事追诉中管辖、取证、证明责任等问题也亟需健全。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追诉程序中图分类号:DF6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1—0065—05信息技术与网络的迅猛发展,将人类社会以数据开放、普适计算、软件即服务、智慧地球等新飞快的速度带入以处理大数据为背景的后信息时思想令人应接不暇。量化一切,是数据
3、化的核心。代,现有的法律规定无论是犯罪要件的构成还是当文字变成数据,当方位变成数据,当沟通变成数追诉程序都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惩罚犯罪的目据,一切皆能数据化。一旦世间万物被数据化,只标。因此,本文以个人信息数据化为进路,对大数有你想不到的,没有数据信息做不到的¨J。个人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的新特征以及对我国刑事立的行为、位置、生活细节等信息每时每刻都以数据法的影响作出理性分析,为完善立法提供新的形式被记录和分析。视角。(二)个人信息的网络化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征信息技术的发达以及因特网的全球化,使得最
4、初的大数据概念是指收集、管理和处理的信息可以随心所欲地传送到任何地方。这一事实信息量巨大;之后发展为通过对海量信息整合分强调信息作为无形物,可通过网络技术收集、存析,获取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大数据时代,储、分析、综合、复制和传播。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是一个大规模制造、收集和整合利用数据的时代,息基本上是以网络化方式存在。在网络环境下,以数据为形式的个人信息呈现出新的特征。个人信息大致可以有以下几类:一是个人基本信(一)个人信息的数据化息,二是个人网络活动信息,三是网络空间信息。传统信息以语言、文字为主
5、要储存方式,以印(三)个人信息的社会化刷技术为主要传播载体。现代信息技术的变革突在传统理论上,个人信息本身只具有与他人和出地表现在信息收集、储存及传播形式的转变。公共利益无涉的私人l生特征。大数据时代,数据权利商务智能、社交网络、无线传感器、云计算、语义网不仅具有私人性,经过处理的数据更具有公共性。等新技术风驰电掣般进人我们的生活;软件开源、“这些‘数据脚印’,保存在不同的系统中,可能无伤收稿日期:2014—12一o4作者简介:马蓉(1971一),女,回族,宁夏灵武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会研究部部长,主
6、要从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胡忠惠(1968一),女,四川峨嵋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研究。65大雅。如果建立起中央数据银行,通过数据整合和信息,进行整合后出售。这种行为是否应该人罪,有息加总,就可以再现一个人生活的全部轨迹和全景,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可以彼此印证、互相解释,个人台,如果信息所有者自行或者通过单位将信息公隐私就无所遁形。”[2J(P161)布于网站上,应当推定其同意公开个人信息。作二、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构成
7、的新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当能预见信息公开的后果。变化公开的信息被他人搜索整理后出售的行为,其社收集个人信息的便捷以及个人信息分析后的会危害程度有限,不宜人罪。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价值潜力,引发了犯罪者利用个人信息的野心,侵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犯个人信息犯罪El趋增加,也对我国相关刑事立刑事责任。”_4大数据时代,由于无处不在的传感法提出挑战。器和微处理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一)犯罪对象从静态向动态扩展方式呈现多样性,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主要从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早期案例所涉
8、及的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有无刑罚必要性两方面进罪对象——个人信息,大多是静态的私人识别信行考量。息,包括“一个人的种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三)犯罪主体从公权力机关向民间机构延伸婚姻状况、家庭情况、宗教信仰、思想观点、爱好、我国刑法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受教育情况、财产状况、血型、指纹、病历、职业经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历、住址、电话、电子邮件等”3J。而2011年最高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立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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