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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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第四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2、..........第十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第八、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请您特别注意“重大疾病的定义”、“轻症疾病的定义”.......................第十六、十七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3、........................................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六条重大疾病

4、的定义第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本页内容结束>第1页共12页【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金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

5、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

6、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7、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第2页共12页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1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二、医疗关护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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