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出国留学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2).pdf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出国留学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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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出国留学资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我校学生提供到国外优质大学学习的机会,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增强学生的国际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设立“出国留学资助基金”。为规范该专项基金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出国留学资助基金”,是指学校提供的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学习的专项资金。本管理办法中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经学校派往国外大学的品学兼优的学生。第三条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出国留学资助基金”的管理单位。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2、一)负责编制每学期的“出国留学资助基金”使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实施;(二)负责确定留学名额和留学学校;(三)负责指导学生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四)负责派出学生的外事管理。第五条专业学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由专业学院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送品学兼优的学生作为该基金资助的人选;(二)指导学生选课;(三)办理学分确认及转换;(四)负责派出学生的校内事务管理与服务。1第二章资助对象第六条出国留学资助基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一年级以上的本科生。第七条出国留学资助基金资助期限为在国外大学进行为期一学期(或最长一学年)本科

3、学习的访问学习并回我校完成学业者。第八条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品德优秀;(二)学习成绩优秀,申请时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学业成绩综合排名为前10%;(三)身心健康,适应能力强;(四)符合专业学院的要求细则;(五)符合国外大学的要求;(六)符合外语水平方面要求。第九条资助对象的外语成绩至少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一)雅思6分或6.5分(视不同大学要求不同)、托福75分、日语二级(N2)、韩语TOPIK3级。如国外大学有语言要求,则必须达到此标准;(二)参加CET4级或CET6级英语考试,CET4级成绩达到520

4、分或CET6级成绩达到425分;(三)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专业四级考试。第三章资助标准及我校学费第十条资助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去北美国家学习:资助每人20000元人民币;第二档,去欧洲、澳洲国家学习:资助每人15000元人民币;第三档,去亚洲国家学习:资助每人10000元人民币。成功申请到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学校访学的学生,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视情况申请追加1-2倍的资助。2第十一条对专业学院使用自有资金资助学生出国学习的,学校按上述标准优先配套资助。第十二条学生在出国前需向我校缴

5、清应缴学费。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减免应缴我校学费的三分之二,待学成回校后,办理相关减免手续。第四章资助基金申办流程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统一选拔和审批,春、秋季学期各一次。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情况,向学校提出下学期出国留学资助基金使用计划。第十五条每学期第四周,国际交流合作处公布经学校批准的留学院校。第十六条每学期第五周至第六周,学生向所在专业学院报名申请。专业学院选拔审核后于第七周将名单报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第十七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名单后报至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每学期

6、第九周,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批准后的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第十九条每学期第十周,学生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的指导下,自行办理赴国外大学的签证手续。第二十条每学期第十六周,学生到专业学院和教务处办理下学期停课手续。第二十一条每学期第十六周,学生带相关材料到财务处领取资助资金。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国外学习结束后,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持国外大学成绩单到专业学院和教务处办理复课、转学分等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为了保障更多的学生获得国外学习机会,申请人只能获准一次使用出国留学资助基金赴国外大学交流学习机3会。第五章申请者需提交的材料第二十四条申

7、请时,申请人需下载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出国留学资助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人本人、所在专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注:待资助资格获专业学院批准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持有一份)、财务处各一份(在财务处领取资助基金时上交财务处)。第二十五条资助资格获学校批准后,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出国(境)学习申请表,一式三份,交至专业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一份;(二)盖有学校教务处公章的已修读课程的英文成绩单原件一份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单一式二份,交至专业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

8、;(四)中、英文简历各一份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五)中、英文学习计划各一份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六)与学校签署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出国留学基金资助学习协议书”一式二份,专业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一份。第二十六条获得学校出国留学资助基金资助的学生留学回国后,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学习总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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