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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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预算的规划、协调及监管作用,保证公司战略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董事会辖下设立预算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指导本公司年度经营工作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第二章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委员为独立非执行

2、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约为三年,任期起止时间一般与当届董事任期的起止时间一致。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于任期内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提供本公司有关年度预算计划、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制订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1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3、权限包括:(一)审议并确定制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总原则;(二)根据公司董事会下达的经营战略和规划,指导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的制订;(三)审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四)监督检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五)董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八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年度预算计划或方案。第四章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第九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一)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向委员会提供本公司有关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制订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报

4、告;2、公司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战略和规划等相关资料;3、经汇总的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初步年度预算计划;4、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事项;5、公司及下属企业年度预算计划与经营目标的实际执行与完成情况,并分析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的重大差异及原因;6、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的预算报告、进度跟踪报告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7、其它相关资料。(二)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讨论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与目标、年度预算计划及其它相关事项;(三)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报公司董事会。2第十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5、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并于会议召开日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而有关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分发予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二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就有关事宜向有关列席人员提出咨询。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

6、的议题,可要求相关的当事人回避。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并根据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纪要或决议递交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传阅。第十四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7、施行。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8月28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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