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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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

2、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点监察。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法予以关闭: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二)发生较大事

3、故,处50万元的罚款;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三)是否制

4、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O%的罚款。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安全监察机构依

5、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第五章附则依法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第四章法律责任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6、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全国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环境和条件。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煤炭系统工会群众安全工作,推动煤炭企第二章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第四条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群监会)是在同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工会的领导和上级群监会的指导下,履行工会劳动保

7、护监督检查职作条例,制订本条例。责,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权益的群众组织。第二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各级煤炭产业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群监会,各集团公司、子群冶、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以发挥职工群众的重要作用(分)公司(矿、处)工会须逐级成立群监会,区队(车间、段)工会为出发点,以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为目标,以规范现场管理和操作、须设立群监会或群监分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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