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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宝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10.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2009年5月1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经2010年2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1--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
3、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六)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第六条公司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4、第七条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2--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
5、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对外担保风险。第九条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接到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
6、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外担保是否可行的意见。第十条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第三章对外担保审查第十一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秘书以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查。财务部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对外担保
7、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3--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并不得通过为该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
8、度预计亏损的;(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第四章对外担保的审议权限第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亦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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