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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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新股申购或其他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新股申购指在特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根据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的业务。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新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

2、公众网上公开定价发行的股票。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不得利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第二章审批程序与责任部门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3、,公司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第九条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资金额和时间范围内,投资发展部与财务部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第三章证券投资的操作管理第十条帐户管理(一)账户的选择和开立由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共同办理。在详细调查证券公司的资信、交易条件、优惠措施基础上,提交账户开立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帐户分交易账户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帐户,投资发展部负责管理交易账户,财务部负责管理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帐户。(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三)公司应按照相关

4、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账户信息,接受监管。第十一条投资发展部负责新股申购的策划、论证以及实施批准后的具体新股申购方案。具体主要职责为:(一)草拟网上新股申购业务的管理制度;(二)收集新股申购的信息资料,综合市场情况与证券专家意见,进行新股申购研究,提出投资建议;(三)选择券商及开户营业部,并办理开户有关手续;(四)负责下单申购及下单卖出中签新股;(五)与财务部共同定期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新股申购业务运作及收益情况;(六)进行相关信息收集,与券商的业务联系和资料管理。第十二条新股申购具体操作由授权交易人完成。授权交易人是指根据证券公司要求,

5、由公司授权、代表公司进行新股申购具体操作的人员。授权交易人由投资发展部人员担任。第十三条授权交易人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新股申购方案进行操作。交易结束后,及时向证券公司营业部索取对账单,登记台帐及打印交易清单,并将有关资料归档管理。第十四条申购中签的新股原则上上市首日卖出。第五章资金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新股申购资金仅限于在一级市场上进行A股的新股申购,不得从事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投资。第十六条为保障申购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开设专户进行新股申购。第十七条财务部负责新股申购资金的筹措和第三方托管帐户管理,并在新股申购过程

6、中行使服务、协助、监督职能。具体主要职责为:(一)提供公司闲置资金的可用数额、可用期限,以利于投资发展部制定新股申购投资方案;(二)按照公司批准的具体新股申购方案及时安排划转资金;(三)查询并监督第三方托管账户内的资金状况,对申购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申购资金使用的帐务核算工作。(四)其他证券投资业务由投资发展部和财务部定期对投资业务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投资资金及收益的安全。第十八条财务部制定专人负责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第十九条新股申购业务的资金划转和股票买卖操作实行岗位分离,相关人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第六章其他第二十条公司

7、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十一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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