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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8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已经2007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杨元元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其他建设项目中民航专
2、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1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民航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等;(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准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第四条国家实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为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地区
3、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为质量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保证民航专业工程质2量,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
4、报。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二)负责对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四)检查质量责任主体资质等级的符合性;(五)依据本规定编制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六)接受委托参与民航专业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组织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评定工作。3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不少于职工总数70
5、%的专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结构合理。质量监督人员须经过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执行监督工作。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应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考核,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坚持科学公正,秉公执法的原则,并对其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行为负责。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质量监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收受贿赂或有不正当交易。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6、有权对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三章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第十六条民航专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4第十七条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民航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按照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7、(一)各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二)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三)组织民航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5(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第二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参加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二)签发设计修改
8、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三)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四)所承揽的任务与本单位资质及人员执业资格的符合性情况;(五)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配备情况;(二)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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