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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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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致查閱資料要求者的重要通告1.請在填寫本表格前,細閱本表格的內容及註釋。如本表格載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的摘要,該摘要只作參考之用。關於法例的詳細及明確內容,請參閱條例的條文。2.本表格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根據條例第67(1)條所指明的,其生效日期為2010年9月1日。如你不採用本表格來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下稱「你的要求」),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你的要求(見條例第20(3)(e)條)。3.請以中文或英文填寫本表格。如你的要求不是以中文或英文作出,資料使用者可拒絕
2、依從你的要求(見條例第20(3)(a)條)。4.查閱資料要求必須由你作為資料當事人或由條例第2條所指的「有關人士」(請參閱本表格第III部)提出。5.你沒權查閱不屬於你的個人資料或不屬個人資料的資料(見條例第18(1)條)。資料使用者只須向你提供你的個人資料的複本,而不是載有你的個人資料的文件的複本。在大多數情況下,資料使用者或選擇提供有關文件的複本。如你所要求的個人資料是以錄音形式記錄,資料使用者可提供該段載有你的個人資料的錄音謄本。6.你必須在本表格內清楚及詳細地指明你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如你未能向資料使用者提供他為找出你所要求查閱的個
3、人資料而合理地要求的資訊,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你的要求(見條例第20(3)(b)條)。7.請勿把本表格送交專員。填妥的表格應直接送交資料使用者,以作出你的要求。8.資料使用者可要求你提供身分證明,例如香港身分證,及向你收取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費用(見條例第20(1)(a)及28(2)條)。9.資料使用者在條例第20條指定的情況下可拒絕依從你的要求。1致資料使用者的重要通告1.你必須根據條例第19(1)條的規定,在收到查閱資料要求後的40日內,依從該項要求。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是指提供所要求的資料的複本。僅是向查閱資料要求者發出收取所要求的資料的
4、通知或向要求者發出繳費通知是不足夠的。在依從要求時,你應刪除或不披露除資料當事人外,其他人士的姓名或可識別該些人士的身分的資料。2.如你不能於40日內依從該項查閱資料要求或依據條例第20條有合法理由拒絕依從該項要求,你必須於上述40日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該查閱資料要求者你拒絕依從該項查閱資料要求及述明理由(見條例第19(2)及21(1)條)。如你並無持有所要求的資料,亦應在上述40日期間內通知該查閱資料要求者。3.不根據條例規定依從查閱資料要求即屬犯罪。資料使用者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現時為10,000港元)(見條例第64(10)條)。
5、4.你可就依從查閱資料要求收取費用,但條例第28(3)條訂明:「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的費用不得超乎適度」。5.在以下情況,你須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a)你不獲提供你合理地要求(i)以令你信納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的資訊;(ii)(如提出要求者看來是就另一名個人而屬有關人士)以令你(A)信納該另一名個人的身分;及(B)信納提出要求者確是就該另一名個人而屬有關人士,的資訊;(b)(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你不能在不披露一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但如你信納該另一名個人已同意向該提出要求者披露該等資料,則屬例外;
6、或(c)(在其他情況下)在當其時,依從該項要求根據本條例是被禁止的。(見條例第20(1)條)26.資料使用者須或可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其他情況:在符合條例第20(2)條的規定下,該資料使用者不能在不披露另一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的情況下依從該項要求。(見條例第20(1)(b)條)第20(1)(b)條的施行不得(a)令該款提述另一名個人屬其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之處,包括提述識辨該名個人為有關的查閱資料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的來源的資訊(但如該名個人在該等資訊被點名或該等資訊以其他方式明確識辨該名個人的身分則除外);(b)令資料使用
7、者無須在不披露該另一名個人的身分(不論是藉著略去姓名或其他能識辨身分的詳情或以其他方法)的情況下,在有關的查閱資料要求是可予依從的範圍內依從該項要求。(見條例第20(2)條)7.在以下情況,資料使用者可拒絕依從查閱資料要求(a)該項要求既不是採用中文而以書面作出,亦不是採用英文而以書面作出;(b)該資料使用者不獲提供他為找出該項要求所關乎的個人資料而合理地要求的資訊;(c)該項要求關乎某些個人資料,並是在由(i)就該等資料屬資料當事人的個人;(ii)一名或一名以上代表該名個人的有關人士;或(iii)該名個人及該等有關人士的任何組合,所
8、提出的2項或2項以上的類似要求之後提出,而在所有有關情況下,要該資料使用者依從該項要求是不合理的;(d)(在符合第(4)款的規定下)有另一資料使用者控制該等資料的使用,而控制的方式禁止本款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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