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技术管理规范-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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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23遂宁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技术管理规范-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打印本文关闭窗口遂宁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技术管理规范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遂宁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技术管理规范遂规发〔2011〕1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技术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270)、《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2010]204号)、《建设部关

2、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管理适用于本规范。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

3、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值的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第五条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www.snsghj.gov.cn/Print.aspx?id=2541/1014-11-23遂宁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技术管理规范-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二)建设用地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建设用地区域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航空限高、市政设施等特别控制区域)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政府行为影响到该建设用地区域的;(五)容积率调整申请主体原则上为

4、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一级整理单位,若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调整用地容积率,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对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及基础设施(如城市交通、防震避灾疏散等)所能承担的条件进行论证。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附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论证报告及其它相应材料),并附送调整的

5、规划设计方案。(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调整方案和原审批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需组织听证;(四)经听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按程序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www.snsghj.gov.cn/Print.aspx?id=2542/1014-11-23遂宁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技术管理规范-遂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五)城乡规划主

6、管部门出具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主管部门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不得违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和设计,对违反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和设计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直接约谈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八条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批准内容实施的,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出现的实际容积率误差,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对超容积率在3%(含3%

7、本数)以下,且超建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原规划许可审批时间作为容积率调整批准时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二)对超容积率在3%(不含3%)以上或超建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视为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九条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造成容积率增大的,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建规〔2008〕227号文件规定处罚。第十条超容积率用地经依法批准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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