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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4卷第7期乐山师范学院学报Vol.24,No.72009年7月JournalofLeshanTeachersCollegeJul.2009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荀爱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摘要:近代以来,不同国家对财产的保护主要采取了私权神圣与公权神圣两种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两种财产保护的法律原则都趋于平等保护。这是世界物权立法保护的一大趋势,我国《物权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保护的原则反映了世界物权立法走向平等保护的这一趋势并具有中国特色,这一科学的选择也必将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公有财产;
2、私有财产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09)07-0087-05所谓物权平等保护是指物权主体(国家、集体、私人地位平等。”这是对平等原则的确认,意指“在民事活动和其他权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对相同的物权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1]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在市场交志强加给对方。”由于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易中也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市场主体的物权受到侵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调整对象加以分析。从财产关系方后,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而不应该有所歧视或区别对面来看,集中表现为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利益得到
3、平等待。我国《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保护。无论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会团体法人的财产在民法领域中受到平等对待;从人身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关系来看,平等原则是指人格平等,即民事主体享有独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使物权平等保护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上级和下在法律上得以真正的确定化,但同时也引起了很多争级、领导和被领导的区别,行为主体一旦被民法所确认,议。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其法律地位都归于一致。依此看来现行《物权法
4、》中的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物权平等保护”应从三个方面来加以强调: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1)物权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根据现行的《物权加以保护。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法》我国虽然存在国家、集体、私人等不同的物权主体,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但是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能因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只有遵守统一的市场规则,才能差别,更不能歧视对待。这是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前提公平竞争,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也就是说要“坚持物权和基础。平等保护原则”。(2)法律都平等地禁止侵犯各
5、种主体所享有的物权。《物权法》第56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的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理论思考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民法视角考察坏。”第6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66条规定:收稿日期:2008-11-03作者简介:荀爱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87“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的支配、竞争机制的影响,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占、哄抢、破坏。”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等的,且意志是
6、独立自由的,可以说,尽管我国宪法条文的物权还是私人所有的物权,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没有很明显的改变,但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确实对占、哄抢、私分、截留和破坏。民法观念的转变起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并成为(3)任何主体的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物权主体都理解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概念的经济内涵的新基础,因应受到平等保护。只要是合法所得财产,都应受到物权此,区别保护各类主体享有的物权的宪法依据已经丧法的平等保护,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各种物权人在其失。早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为了摆脱“市场经济是资物权受到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本主义的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
7、的基本特[3]权请求权以及其他请求权。通过行使此种权利,从而使征”的传统观念。他指出其错误,并进一步强调“计划经遭受侵害的财产得到恢复,遭到侵害的权利得以补救,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遭受妨害得以排除。另一方面,各个物权人无论在保护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4]范围和保护的力度,都应当是一致的。不能因公有和私实践也证明了两者是不存在抵牾的。有而有所区别。可见,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对民(二)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宪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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