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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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大发〔2015〕123号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印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室、所、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8日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12月9日-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指导教师的责任,建立科学、公正、高效的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

2、〕5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2〕34号)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3〕1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抽检,是指研究生院抽取部分本年度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校外专家匿名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的活动。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评估院级培养单位、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导师队伍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及质量至上、随机抽检、权益保障的原则。第二章抽检范围和方式第四条论文抽检覆盖学校所有学科,其中法学

3、学科覆盖至-2-所有二级学科。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学位授予总数的15%左右,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比例为学位授予总数的5%左右。第五条抽检按照各专业研究生人数比例,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身份信息,统一编号,随机抽取,进行双向匿名评审。抽检论文相关信息视为学校的工作机密,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干预。在统计抽检结果之前,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核对论文编号、题目与作者、指导教师之间的对应关系。抽取论文应当邀请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学术规范审查委员会的专家和学生代表到场见证。研究生院相关工作人员及被邀请的专家和学生代表,应当对被抽检到的论文信息保密。泄露相关保密信息的,

4、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抽检工作程序和评审第六条研究生院于每年秋季学期,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五条规定的方式抽取学位论文。第七条被抽检的学位论文,送2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该出具书面学术评语,以及论文是否合格的总体评审意见。第八条评审意见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级。2份评审意见均为“不合格”的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3-文”;2份评审意见中有1份为“不合格”的论文,再送1名校外同行专家复评,复评意见依旧为“不合格”的论文,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第九条研究生院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及“不合格”的评审意见,反馈给相关院级培养单位

5、。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收到评审意见和审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认定,提出是否属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等初步认定意见。相关论文指导教师或与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者应当回避,不得担任学科专家。认定时,主要审查分析“非论文所属学科领域”的专家(法学学科可以以二级学科和学科方向为标准,非法学学科以二级学科为标准)所出具的评审意见是否妥当。本学科领域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予认定。第十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等当事人,认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步认定意见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等情形,提出异议的,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并提出是否

6、属于“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等复评意见。复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第十一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意见,以及研究生院复评意见,由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第四章抽检结果的处理-4-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公布内容包括:论文作者姓名、论文名称、所属院级单位和专业(方向)、导师姓名、认定结论、处罚措施或指导情况等信息。抽检结果和公布内容书面通知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同一篇学位论文被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重复抽检,结果不一致的,按其中较重的评审结论处理。认定结论和不合格评审意见的数量,不累加计算。

7、学校抽检结论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而教育部或北京市抽检结论为“合格论文”的,应该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复评等处理。第十三条在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书面通知学位论文作者抽检结果。如果该论文曾获得优秀论文培育项目资助,追回资助资金。第十四条抽检论文如果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情况,依法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第十五条根据抽检结果,对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在教育部、北

8、京市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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