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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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何骏上期专递我们围绕“签订培训协议的注意事项”展开了论述,本期专递我们将进一步讨论有关企业人才策略的另一种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问题。竞业限制,是劳动法律制度中常见的约定某些特殊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应业务或至竞争对手处工作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企业因人才流失而导致损失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以降低商业风险。需要指出的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不同,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中规定的约定义务,而竞业禁止则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董事、经理等的法定义务,二者不可混淆。【案例说明】某软件公司和陈某签

2、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担任技术员一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事项作了专门规定,公司每月支付陈某“竞业限制津贴”800元,陈某离开原单位后2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工作,陈某对此无异议。从2008年7月起,公司就在陈某的工资中加入了800元的“竞业限制津贴”,一直到2010年7月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不久,陈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产品基本相同。陈某原单位知道此情况后,认为陈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陈某返还在职期间支付的每月800元的“竞业限制津贴”。陈某未同意,于是公司将陈某告上仲裁庭,仲

3、裁庭依法受理了此案。【律师观点】1.竞业限制的基本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相关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如企业与那些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法律上将被认定为无效。同时,相应条款也规定,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内,企业应当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未支付,则员工无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企业违约金。同时以上条款还明确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该条款的意图在于保护员工的就业权利。《江苏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年竞业限制的经

4、济补偿不得低于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该补偿金的额度限制,不得低于该标准,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需计算按月支付的补偿金比例(15862303631)。在该案中,某软件公司与技术员陈某签订了竞争限制条款,约定了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也支付了所谓的“竞业限制津贴”,陈某在离职后却违反该协议约定擅自至竞争对手处工作。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陈某作为技术员应是法律所谓的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应人员,限制期限亦合法,公司也支付了“津贴”,那么是否意味着陈某需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呢?我们在接下来的2中进一步为大家分析。2.何时签订协议,何时支付

5、补偿金首先,法律并未强制性规定何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项约定协议或条款,企业在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时都可与之签订,但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约定协议,那么就意味着协议的签订需要企业与员工自愿协商一致,如员工不愿签订该协议,则企业无权单方要求员工签订。基于此,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问题,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如等到员工快要离职时才想起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已为时过晚,大多数员工在离职时基本上都已经明确了下家。其次,我们需要明确企业在何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问题,很多企业认为此问题无意义,支付了即可并不需明确支付时间。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在员工履行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6、补偿金,如未遵循此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很多企业喜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竞业限制义务,并在工资条款中明确已包含“保密费”“竞业限制费”等条款,或者直接在工资条款之外明确一部分费用作为补偿金,实际上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风险,以上费用实际上并不是所谓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企业自行设定的,可以认为是企业薪酬福利的一部分,并不能代替离职后的竟业限制补偿金。结合该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软件公司与陈某签订的竟业限制协议基本无效,原因就在于公司并未在陈某需履行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谓“竞业限制津贴”条款只能被认定为公司支付给陈某在职

7、期间的某种福利。3.企业是否可单方解除协议各地对于企业是否可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无统一规定,一般而言如员工离职后,企业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企业在竞业限制届满前已通知员工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请求企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企业具有单方解除权,其行使通知义务即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常我们还会建议企业在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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