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检讨_结合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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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第118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GeneralNo.1182011年9月JournalofGansu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Sep.,2011民事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检讨:结合案例的分析蒋为群(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我国民事二审判决何时生效,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漏洞,同时也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本文结合两个案例,通过分析现有法律规定,认为裁判文书的最后送达时间是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关键词:民事二审判决;生效时间;送达;两审终审中图分类号:DF728文献标识码:A文

2、章编号:1007-788X(2011)05-0090-05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民事判决的效力,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涵盖了判决的多种效力,包括判决的形式上的效力和实质上的效力。民事判决的形式效力是依据判决的外形产生的效力,民事判决实质上的效力是凭藉判决的性质而产生的效力,它是指判决的原有效力———既判力。在判决的效力问题上,英美法国家只意在探讨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将判决的形式效力视为一种不言而喻的前提;大陆法国家尽管没有明确区分判决的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

3、但在具体分析判决效力时已经注意到了这两者的存在。划分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的意义,就在于区分判决的各种效力的位置,从而使形式效力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本文拟探讨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的时间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但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判何时生效,法律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由此而导致了诸多问题,本文拟以该问题为出发点,结合两起案件,作一检讨。因为二审判决生效时间的确认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一种最终确认,同时还将进一步设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比如本文案例所涉及到的婚姻效力等问题。一、问题缘起:立法空白某部队干部王某和其妻子李某长期不和,已经分居多年

4、,王某向所在部队汇报后将李某起诉到地方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以下简称“王某诉李某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李某不同意,又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当庭宣判准许二人离婚,王某和李某都在法院的审判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但由于是当庭判决,判决书没有及时制作好,需要过几天两人才能拿到判决书。几天后,法院的同志到部队来送达准许二人离婚的二审判决书,但王某因承担一项重点武器型号试验任务出差了,无法及时送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部队政治部的有关同志接收了该判决书,并答应尽快将判决书交给王某。过了几天,一个噩耗传到部队,王某因在武器试验时保护战友不幸牺牲了。李某得知消息后赶到部队,以王某没有在

5、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1]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是王某的合法妻子为由,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并领取部队发放的抚恤金。该案中李某有无继承权,完全取决于法院的二审裁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则不发生继承;反之,李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二审判决到底何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直接规定。就本案,大收稿日期:2010-03-31作者简介:蒋为群(1965-),重庆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基金项目:本文是2007年度甘肃省教育厅硕士生导师科研资助项目《民事诉

6、讼审级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707-01)研究成果之一。90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在宣判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只有在送达时才发[1]生法律效力;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在作出之日生效。实务中又是如何呢,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2009年11月27日报道有类似案例(以下称“武汉中院案”),案情大致为:武汉的顾女士在婚前与丈夫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个人所有。婚后,男方长期在上海工作,并在上海、成都两地都购买了房产。三年后,因种种原因,顾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男方向女方支付25万元的经济扶助费。

7、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院上诉。武汉市中院于2007年5月16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男方于2007年5月25日到法院领取了二审判决书,武汉中院在2007年5月31日通知顾女士去领判决书。而男方在2007年5月27日在海南因车祸死亡。顾女士认为武汉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其是在5月31日才拿到判决书,而丈夫的去世是在5月27日,据此,湖北省高院裁定:由于武汉市中院送达二审判决之前,男方已经死亡,案件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按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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