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_恢复性司法本土化改造之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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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第6期山东社会科学No.6总第154期SHANDONGSOCIALSCIENCESGeneralNo.154·法学研究·①3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本土化改造之检省杨晓静(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思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本土化改造范例,其在司法改革中必然呈现本土化个性特点,本文从我国的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司法性质、改革动因、和解程序以及处结方式等方面异质性的论证,以检省我国刑事和解的利弊得失,推进司法改革的科学化、规范化。[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异质性;本土化改造[中图分类号]D92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2、003—4145[2008]06—0121—04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和解作为我国以检察机关为主积极探索、实践的一近二三十年来,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新的刑事司法改革种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虽然其发布指导性文件的机关不同、运动———恢复性司法运动。这种新的刑事司法思潮肇始于级别不同,改革适用的案件范围、和解协商程序不同,但是,20世纪70年代的北美及爱尔兰,其对传统的报应型司法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仍体现了我国刑事和解的特点:主要适用案国家垄断性地独占对犯罪追诉与惩罚的犯罪观、刑罚观提出件范围为:涉及在校学生、亲友、同事、邻里之间的可能判处了质疑。并认为犯罪并非都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与负债,对

3、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伤害案件、盗窃案件以及交通于有具体被害人的案件,犯罪首先是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与肇事案件等主观恶性不大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犯罪嫌负债,而传统的刑罚处罚仅以抽象的对国家法律严格的执行疑人、被告人,通过其真诚地向被害人或其家属悔过并赔礼取代了对被害人具体利益的补偿及犯罪人与被害人、社区社道歉、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并达成“和会关系的修复,同时对于犯罪人的犯罪标签化及监禁化,进解”协议,被害人或其家属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犯罪嫌疑一步恶化了犯罪人的社会生存环境,刑罚适用效果与刑罚改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造与

4、矫治犯罪人的刑罚目的背道而驰。因而,在犯罪的处理见后,检察机关便可对被告人采取“不起诉”、“建议公安机过程中,应当更加关注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既关撤销案件”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方式处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创痛的抚慰与弥补),同时对于犯结案件。因而,对上述刑事和解进行理论概括,可界定为:刑罪人应当通过更为人性化的社区帮扶的方式使其真正认识事和解是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以协商合作为自己行为的危害,并彻底悔罪与改过。基础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据此,恢复性司法应特指:以加害者、被害者和社区的共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

5、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同参与和平等对话、协商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以恢复被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基本目标,并达到补偿被害人、人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③。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它的基本学界一般认为,刑事和解是西方恢复性司法思潮影响下特征表现为抛弃被告人与国家对决的模式,强调广泛的主体的产物,或者说是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本土化形态。也有学参与性,强调处理案件程序的人性化和公正性,强调在根本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各地公检法机关进行制度探索的结上解决和化解矛盾。它不以处罚犯罪分子为效果评估标准,

6、果;这种探索,与其说是在某种理念指导下所作的改革努力,而是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社区关系为尺度,以达到社倒不如说是建立在一种利益兼得基础上的制度调整④。但会的和谐与均衡为归宿②。是,无论何种源流,不容否认的是,刑事和解这一司法改革的3收稿日期:2008-03-16作者简介:杨晓静(1968-),女,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①本文是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重点课题———《我国确立刑事和解的现实困扰与配套机制研究》(06BFZ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②吴丹红:《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进路》,载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7、③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下)。④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121新趋向,在理念上无疑深受学界对西方恢复性司法的大力推案件,并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将犯罪人的积介与学术探讨的引领;在改革动因上则显然与我国构建和谐极赔偿、被害人的宽恕与谅解作为双方达成和解的前提与基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相契合。但是,随着我国刑事和解司法础,通过在正式追诉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改革的深入推进与广泛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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