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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附件4:《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目前国内外没有统一的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的标准,在进行动力电池产业管理、电动汽车关键参数监控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工作时,电池信息确认的一致性和唯一性无法实现,迫切需要统一的电池编码规则进行支撑,这是本标准制定的整体背景。行业管理方面,由于动力电池行业没有统一的编码规则,在行业管理执行时,缺乏标准的支撑,这是本标准制定的背景之一。电动汽车关键参数监控工作方面,由全国汽标委电动车辆分标委组织制定的《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3项系列标准中,明确提出了将可充电
2、储能系统编码作为车辆登入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上传,当发生可充电储能系统更换时,新的编码需要重新上传,而国内缺少统一的电池编码标准,该条款的贯彻实施缺少标准支撑,也是本标准制定的背景之一。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面,为了控制和减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以下简称“节能司”)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资源中心(以下简称“数据资源中心”)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研究工作。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
3、理的核心是立足产品全生命周期,通过溯源实现对动力蓄电池从“出生”到“再生”的全面管控。现阶段,国内各企业对动力蓄电池产品的编码规则各异,阻碍了溯源管理的实施,因此研究制定行业统一的编码标准具有必要性。在此背景下,2016年3月,《暂行办法》研究工作正式开始,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的研究同步启动,并于2016年7月完成国家推荐性标准立项答辩工作,目前标准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考虑到标准需要的迫切性,经工信部同意,标准研究与立项工作同步进行。2016年8月,根据前期工作的情况,由工信部统筹协调,将动力电池产业管理、电动汽车关键参数监控需要的
4、动力电池编码标准工作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研究工作合并进行,由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联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标准制定工作。2、主要工作过程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由数据资源中心牵头,考虑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需要,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规则》草案讨论;第二阶段由工信部统筹协调,将动力电池产业管理、电动汽车关键参数监控需要的动力电池编码标准工作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暂行办法》研究工作合并进行,由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联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
5、和企业开展标准制定工作,经商定,标准名称确定为《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标准》。第一阶段工作:根据节能司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研究的要求,数据资源中心组织行业成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研究课题组”,依托课题组开展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1)2016年4月,数据资源中心经过对国内主流电池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初步确定了编码规则的适用范围、编码原则、编码对象、代码结构、数据载体等内容,并向节能司领导详细汇报编码规则研究进展情况。会后结合领导专家意见,形成《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规则》(草稿);
6、(2)2016年5月,数据资源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研究”工作座谈会,会上向课题组成员单位介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规则》的主要思路,并向企业征求意见。会后结合专家意见,对草稿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形成讨论稿;(3)2016年6月,节能司领导听取数据资源中心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规则》(讨论稿)的汇报,会后结合领导专家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第二次修改;(4)2016年7月,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规则》(讨论稿)向课题组成员单位进行意见征求,并根据反馈意见对编码规则进行了第三
7、次修改;第二阶段工作:由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统筹协调,由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联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汽车用动力电池编码标准》的制定工作。(1)2016年8月4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组织召开了标准讨论会议,会议听取了数据资源中心和标准工作组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与会的各单位对编码标准的编制提出了意见。会议决定,由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牵头起草编码标准草案,在征集主要整车、电池和回收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并开展征询意见工作。(2)2016年8月4日至8月17日,根据2016年08月04日会议要求
8、,国家动力电池创新中心修改了标准草案,向18家整车、电池系统、电池及回收单位征求意见,给予反馈意见单位中,有接近半数单位对于标准草案没有提出异议,针对其他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3)2016年8月18日,中国汽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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