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民法学练习题十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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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单选题1.甲与男友吵架后,非常生气,在回家的途中将男友送给自己的戒指扔到垃圾堆里。回家后一刻钟,男友打来的道歉电话浇灭了甲的全部火气。甲立即打着电筒在垃圾堆里捡回戒指。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从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时起,戒指的所有权转归甲的男友   B. 甲将戒指扔到垃圾堆后,甲仍然享有该戒指的所有权   C. 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   D.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无主物的先占   【答案】D  【解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两个要件:第一,抛弃的意思真实有效;第二,放弃对动产的占有。甲的已经完成对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行为,甲对戒指的所有

2、权消灭,戒指成为无主动产。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甲捡回戒指的行为属于以自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发现的无主物。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 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乙于是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盖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经管,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 甲乙之间成立

3、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18/18   C. 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 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答案】D    【解读】乙的经管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经管,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经管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经管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A错误、D正确。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4、B错误。C选项在现行法律上缺乏规范依据和学理依据。   3. 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适用诉讼时效   C. 债权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 无因经管中,本人因不当无因经管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答案】A       【解读】①《诉讼时效规定》第18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A选项正确。②《诉讼时效规定

5、》第7条规定:“18/18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故B选项错误。③《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6、重新计算”。故C选项错误。④《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经管人因无因经管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经管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经管行为结束并且经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经管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管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故D选项错误。   4. 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分三期偿还,第一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5年5月3日,第二期还款3万元,期限为2006年5月3日,第三期还款4万元,期限为2006年10月8日。时至2008年9月5日,甲要求乙还款,乙以第一期和第二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归还,甲

7、无奈,便于2008年9月10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18/18   C. 无论甲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 无论甲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均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答案】D     【解读】《诉讼时效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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