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历届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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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訴訟法歷屆試題18如甲之自訴乙竊盜業經判決確定,則依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判決。如法院認為甲之自訴乙竊盜與檢察官之對乙提起公訴(竊盜丙財物)並非連續犯,非同一案件,則應分別判決。林俊益著,論同一案件之告訴與自訴,東吳法律學報,6卷2期,民國79年3月,頁229~278。考古題:甲一狀誣告乙丙二人,乙已先向法院自訴甲誣告,如丙亦欲治甲應得之罪,應如何辦理?倘丙對甲再行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並經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之判決?試分別情形解答之,並說明其理由。(77律)刑事訴訟法上稱得為告(自)訴之人與告(自)訴人,其含義有無差別?同一案件經告訴

2、或自訴者,其他得為告(自)訴人可否再行自訴或告訴?如經判決,其效力是否及於他人?試分述之,並舉其有關規定為證。(78司)陳樸生著,刑事訴訟法實務,79年4月,頁401。試題3設檢察官起訴被告甲以殺人未遂之罪嫌,第一審法院亦論處甲以殺人未遂之罪刑;甲不服原判決提起第二審合法之上訴,對起訴法條予以爭執,主張其應受無罪之宣告,第二審管轄法院,乃變更起訴法條,判處甲以傷害(輕傷)之罪刑,甲復提起第三審上訴。案經第三審法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嗣經第二審法院將第一審之有罪判決撤銷,改判被告甲無罪。問此等上訴審法院所為之「傷害」、「發回更審」及「無罪」之各判決,

3、其中有無違法者?理由安在?試申述之。【79司】淘花/文库专用第一單元七十九年司法官試題暨解析19無效判決之情形及救濟方法。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改諭傷害罪刑之判決,並無違法: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第一審法院判決均認被告甲犯殺人未遂罪,而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甲犯傷害罪,「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之區別在於犯罪之故意係殺人或傷害,其客觀之犯行所呈之犯罪狀態並無不同,即二者之社會事實關係同一,其基本之事實關係亦屬同一。起訴事實,本係檢察官請求法院審判之假定事實,其真實性如何,應適用如何之法律,乃屬審判之任務,故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乃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

4、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本題第二審管轄法院於前述事實關係同一之範圍內,將檢察官起訴之殺人未遂法條,變更為傷害之罪刑法條,揆諸上開說明,並無違法可言。第三審法院撤銷原判而發回更審之判決係無效判決: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原規定:「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是否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範圍,尚有爭執者,應視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業已提出,如當事人本已主張非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第二審仍認係該條各罪之判決者,始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亦著有釋字第60

5、號解釋文可稽。本題檢察官起訴事實及第一審法院判決事實均認為被告甲犯殺人未遂罪,即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罪,非刑法第61條所列之罪;第二審法院判決輕傷害罪,即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屬刑法第61條第1款所列之罪,第一審法院判決後,被告甲即對起訴法條予以爭執而上訴,第二審法院不依起訴法條而依被告甲之爭執而改判傷害罪,揆諸前揭釋字第60號解釋,被告甲自不得對第二審法院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所為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上訴不合法之程序),以判決駁回之。淘花/文库专用刑事訴訟法歷屆試題20復按釋

6、字第135號解釋:「民刑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本題第三審法院對被告甲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本應依第395條前段以判決駁回之,竟誤為撤銷發回更審,揆諸前揭釋字第135號解釋意旨,該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屬重大違背法令而不生效力。惟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業經修正為:「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

7、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之侵占罪。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是故上開釋字見解應修正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已有爭辯係非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所列之罪,而法院仍認為係該條之罪者」,始得上訴第三審。就題示而言,甲並非以「非第三百七十六條之罪名為由而爭執」(甲為被告!),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其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第三審法院更審時所為「撤銷原判決改諭無罪」之判決,亦屬重大違背法令,不生效力

8、。本題第二審法院撤銷原第一審判決,改為諭知被告甲犯輕傷罪之判決,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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