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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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第4期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王锋(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广安分院四川广安638000)摘要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犯罪活动猖獗,手段不断更新,日趋智能化、技能化、群体化;案件的侦破给政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技侦人员怎样才能有效地获取犯罪证据,并加以综合利用,仍缺乏科学、客观、系统的研究。以至于在一些案件的侦破工作中走了不少弯路,甚至误入歧途,久侦不破。更有甚者,还可能出现一些冤假错案,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办案人员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理解不深,笔者认为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关键在于四点:一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二是收

2、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严禁刑讯逼供;三是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四是证据要确实充分。下面让我们共同来探讨一下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关键词刑事证据运用原则中图文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定执法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是实行辩护的手主体依法收集的,以及由辩护人、自诉人等依法段。证据是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既然证提供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据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此重要,那我们运用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事证据的原则是什么?一切事实。这一概念强调了以下三点:第一,刑一、重证据,重调查

3、,不轻信口供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二,刑事证据5刑事诉讼法6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必须依法收集和依法提供;第三,刑事证据应当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0这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可以说,刑事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运用的基本指导性原则,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凭/重证据0、/重调查研究0、/不轻信口供0三者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八大类,即:物互相蕴含,前者是基础,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因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为只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才不会轻信口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一)重证

4、据录、视听资料。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即要求我们以事物的本来面貌反映事实,绝性三大特征。它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不能附加任何主观臆断的成分,其实质就是要正心,也是刑事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是司法确分辨口供和其它证据的关系。5刑事诉讼法6第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刑的依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揭露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以刑罚。0从这一规定中我

5、们可以看出:口供和其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罪的它证据的证明力是不同的,口供经查证属实后可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作为证据,但必须要有其它证据印证,这就要=收稿日期>2009-11-19=作者简介>王锋(1974-),男,四川华蓥人,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广安分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及行政法。63刑事证据的运用原则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重视证据的重要性,积今也不可同日而语,但深刻反思才能带来司法体极、主动、全面地搜查证据,并细致、谨慎地予制的不断完善。造成杜培武、佘祥林、胥敬祥等以审查判断,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冤案的原因很多

6、,其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与我国证案质量。据学理论上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二)重调查研究述与审判阶段被告人的供述在证明作用和价值等调查研究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收集获取同看待、在立法上未制定口供补强规则和口供排证据的重要手段。任何证据都存在于我们的主观除法则,太看重口供,轻信口供造成的。我国刑想象中,因此,只有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紧密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依靠、深入发动群众,相信科学并充分利用技术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手段才能有效地发现和获取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刑罚。0才能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

7、进步,我国加入国(三)不轻信口供际条约和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加强,对口供的概念、口供的属性告诉我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审查及证据效力有必要予以重新、全面审视,以供在查证属实之前,不论是认罪或否认罪行的辩进一步澄清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思想解,都不能轻易相信。毋庸置疑,犯罪嫌疑人上的模糊认识,尽快纠正已普遍形成的办案思维(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方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和改进刑事侦查、其口供的虚伪性很大,如果我们不加思索并认证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工作方式,顺应刑事诉讼民即轻信之,就有可能伤害无辜,甚或放纵犯罪。主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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