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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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单元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汇票的背书商业汇票的承兑商业汇票的保证追索权【考点1】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1、汇票的类型(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3、商

2、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

3、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

4、”,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表4-1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续表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

5、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例题1•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案】ABCD【例题2•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A、2017年6月15日B、2017年12月5日C、2018

6、年6月5日D、2019年6月5日【答案】D【解析】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7年6月5日)起算。【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2014年)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

7、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丁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例题4•单选题】2017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17年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A、2017年6

8、月25日之前B、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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