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交〔200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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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交〔2008〕5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交通局,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路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二○○八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各有关单位。佛山市交通局办公室2008年2月20日印发佛山市交通局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2、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令)、省交通厅《关于“广东省在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实施方案”的批复》(粤交基函〔2001〕1793号)、《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1〕842号)、《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粤交基函〔2006〕6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指

3、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包括对从事项目建设的各个单位及造价人员的计量计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佛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是佛山市交通主管部门行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履行造价监督管理的权力和义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第二章项目建设前期造价监督内容及程序第五条项目建设前期造价监督是指从项目立项至招投标结—1—束期间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公路

4、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项目,应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单独编制预算(含税造价)后纳入总预算,但其它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路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造价依据确定。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严格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第八条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口,保证投资估算编制质量。估算编制完毕并经项目

5、业主复查后,提交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估算,修正后的估算由项目业主及时报市造价站审核。未经审核的估算不得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项目业主报市造价站,并办理造价监督管理申请手续。第九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设计概算应根据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概算编制完毕并经项目业主复查后,提交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概算,修正—2—后的概算由项目业主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经批准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

6、额,若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第十条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预算编制完毕并经项目业主复查后,提交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评审,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正预算,修正后的预算由项目业主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招标工程应确定合理的业主控制价。业主控制价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及省招投标法规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市)一段时期内公路建设的实际成本和严格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第十二条

7、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须按交通部和广东省交通厅规定的格式填写。第十三条市造价站对业主控制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由市造价站报交通主管部门追究编制单位的责任:(一)业主控制价的制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二)工程数量存在重大偏差的;(三)业主控制价与监督检查的结果相差较大且无合理解释的;—3—(四)其他失误造成业主控制价重大偏差的。第三章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内容及程序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监督是指项目开工后至交工验收前有关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市造价站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项目造价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8、。第十六条市造价站因检查需要,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证明人;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项目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造价站提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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