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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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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paper.edu.cn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12杨忠平,赵青(1.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吉林长春130026,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重庆400031)摘要:近年来,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着法律体制不完善,立法质量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法律法规宣传不力,贯彻落实差等问题。本文便在分析我国现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期为我国地下水法制建设提供积极参考。关键词:地下水资源保护
2、;立法;法律;建议1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又是重要的生态环境因子。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约占水资源总量的1/3,已成为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尤其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资源在供水中占有主导地位,部分地区甚至是唯一供水水源。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只侧重于经济利益,重利用轻保护,已使我国地下水资源遭受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植被退化、土壤沙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地质问题,地下水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壤盐渍化、水质恶化等问题。由此,为了合理地开采利用地下水,防止
3、地下水污染,促进地下水保护进程,制定和完善规范影响地下水资源的各种人类活动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了。然而我国现行的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鉴于此,本文便在分析我国现行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2我国现行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1现状自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进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1989)、《水土保持法》(1991)、《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
4、法》(1993)、《水污染防治法》(1996)、《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水法》(2002)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新《水法》为基础,行政法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以及水政规章为有利补充的水法律体系,各项水事活动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尤其是2002年新《水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利法制建设和依法治水工作进入了全面推进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1http://www.paper.edu.cn[1-7]新阶段。新《水法》突出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明确规定
5、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规定了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流域(区域)规划以及水资源论证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加强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改变了过去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脱节的状况,规定了建立水功能区划制度和排污总量管理制度;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重点加强用水管理。同时规定了节水制度,规定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规定了水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等。这些新的规定和新的制度,较之于1988年水法具有更强[8]的科学性、针
6、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国现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在《环境保护法》(1989)、《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水污染防治法》(1996)、《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水法》(2002)等中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江苏和大连业已出台了保护地下水的专门法规。总之,我国水资源法制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重大成就。2.2存在的问题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制约水利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推进,并将直接影响我国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2.2.1法律体系不完善
7、(1)由于地下水资源本身具有赋存条件复杂,分布区域广,分散开采和集中开采相结合,污染源来源广(点源和面源),研究困难等特征,长期以来人们对地下水的研究程度不高,对地下水资源保护认识不够。虽然新《水法》在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但在《水法》的众多条文中,仅在第二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六和七十九条明确提出对地下水资源进行保护,所占比重过小。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方面的基础性法律的《水法》其中不明确提出对地下水资源进行保护,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片面的将水资源理解为地表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忽视了对
8、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对于地下水水质的保护也仅在《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五章用五条条文做出了规范。在现行的众多单项法规中,仅有江苏省就苏锡常地区和大连市就市区地下水资源保护出台了专门法规。这种状况不能适应我国面临的复杂的水形势,因此制定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就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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