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与宗教自由权利:地方教会的合法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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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利益与宗教自由权利:地方教会的合法性论证“中国本土化基督教神学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演讲文作者:王艾明导论当我们在谈论中国目前公共舆论和普通教育系统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几乎不约而同地赞同,在健全的社会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宗教信仰自由权一定是应该且必须受到尊重的。同时,我们也会赞成,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和行使一定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的。这就是说,合理、正当与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权绝对是不能危害个人、家庭、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因此,我们会由衷地接受一个基本判断或立场,即,国家利益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个人、家庭和集体的基本利益和安全保障。就文明史来看,凡是

2、上升到国家利益层面,法律、伦理、社会理论和宗教教义,都存在着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符合逻辑的解释理念和轨迹。这就是我们从基督教层面谈论任何纷争、误会和冲突的基本公共原则。本文选择一个特殊的议题来谈论如何理解国家利益这一基本前提下,基督教神学界所面临的问题,即,正统的教义标准与中国基督教的教派问题。一个基本立论就是各大教会传统都有各自独特的合理的因素,在一个圣经启示之下,历史性地必然存在着不同的路径去理解和诠释神圣性的光照,并在世俗社会的不同层面,做出特定的解释,因而形成各自宗派传统的教义、教规和习惯。一个法治国家,最大的执政理念,就应该是尊重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自由

3、权,宽容和保障各种不同的宗教信仰传统,包括建立和发展特定传统的组织权利和发展权利。我们所必须认清和承认的现实和困境是,现存的将所有的不同宗派传统从行政管理层面完全整合到非教会性的三自系统(TSPM/CCC)组织中,以政府行政部门根据非教会信仰传统的标准指定和任命所谓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并给予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的位置和特权,这样的做法已经失去了对执政党最高层应有的真诚和敬意,反而越来越隔离了国家与信徒之间应该存在着的信任关系。这个问题正在形成着迫在眉睫需要反省的挑战,即,国家利益在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公民权利之价值理念上遇到了相当复杂的麻烦。解决的方案必须是实证的,

4、并且是可验证性的,才能够成为国家决策层做出科学的理性研判的依据。我的例证就是倪柝声所创立的中国基督教聚会处传统,以及由此在历史和现时出现和正在形成的诸种解读。就中国基督教本土神学议题而言,大概没有比围绕着小群教会(即,基督徒聚会处、地方教会、召会等不同称谓)及其传统中的圣徒般人物倪柝声和李常受所产生的诸般截然不同定论或印象更具极端性和现实性了。首先需要坦诚分享的是我本人的神学传承和信仰特征,这将有助于我们的理解和对话。大公教会的传统,连接着使徒统绪层面的新约教会本体,构成了以信经、教父、宗教改革为法统的信仰正统,或曰信经传统,这便是我们对话和诠释的前设理解。

5、其中,加尔文传统,在我们去审视和分析中国当前的法治与公民权利这一大系统内的基督教非主流教会时,具有特殊的意义,即,现代法治文明所赖以确立的诸种理念和价值,在制度性层面,是与加尔文传统下的诸般创制和演化联系在一起的。本人确信,加尔文传统,在普世教会的主流中,上接伟大的教父传统,下启浩浩荡荡构成世界新秩序。加尔文传统早就超越了单纯的归正宗,1长老会,圣公宗、信义宗或卫理公会、浸信会等深受其理念影响的各大宗派。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和认信背景中,2002年以来,我开始严肃地思考倪柝声和李常受及其所创立的中国基督教小群教会传统。最初的感受是沿用中国基督教三自组织的定论,即

6、,倪柝声作为反革命集团的负责人,并有极其严重的反政府和个人道德败坏等问题;而李常受只是“呼喊派”的创建人。我们只要浏览一下国内主流媒体或出版物目录,处处可现这样的定论。甚至在海外华人教会系统中,对这两位历史人物,特别是对李常受,都存在着非常类似的印象和定论,包括享誉海内外华人教会的著名教会史学者和教会组织的负责人,采取基本上否认的立场。那么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转折点使我开始决定做一个坚决的严肃的研究,就倪柝声和李常受及其所创立和发展的小群教会传统做一个明确的界定?那是2002年撰写博士论文期间,在思考加尔文传统对现实的中国基督教和教会有何直接的意义时,我试图将J

7、osephCardinalRatzinger(即不久前隐退的本笃十六世)的神学原则与加尔文传统做一个教义神学层面的比较时,隐隐约约地感受到1555年《奥格斯堡合约》之后,欧洲大范围里以国家的权威对加尔文主义者的迫害,对圣公宗、信义宗等以国家教会的法律保障,反而催生了宗教改革精神的继续延续,并在更高层面上回归大公教会传统固有的理念。完成这一思路的整理后,倪柝声和李常受便自然出现在关于中国基督教的总体反思中。从2002年到2012年十年时间里,从未间断地研读了倪柝声和李常受的全部著作文本,其中重要的著作还研读了好几遍,同时联系起来圣亚塔那修(St.Athanas

8、ius)、圣奥古斯丁、圣托马斯、路德、加尔文、巴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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