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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证券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转让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证券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甲方经批准具有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资格;2.乙方具有满足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技术设施和经验。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就股份转让系统的应用托管服务与技术合作事项,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系统定义本协议所称股份转让系统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具有代办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
2、称代办券商)为股份转让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的业务设施。其内容和范围,以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加以确定。第二条技术合作事项甲、乙双方有关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合作事项(以下简称约定事项)包括:(一)系统的规划、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指引的编制。(二)甲方租用乙方的技术系统进行股份转让。(三)甲方向乙方报送委托指令和转让公司的相关信息。(四)甲方通过股份转让系统集合竞价、撮合成交。(五)乙方向甲方传输成交回报数据。上述约定事项的技术结构、功能要求以及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的开发任务、服务内容等,在附件《股份转让系统技术
3、指引》中规定。第三条适用范围—2—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范围,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转让,并须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技术标准甲、乙双方约定:(一)甲、乙双方之间的数据传输,以乙方制定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为准。(二)股份转让系统对甲方申报指令进行撮合成交,采取集合竞价的相关标准。(三)甲方数据与乙方数据有冲突时,以乙方系统中的记录为准。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在附件《股份转让系统技术指引》中规定。第五条协议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方式约定事项中的报送委托指令、撮合成交、成交数据回报等项的技术开发、测试
4、和确认,应于本协议签署一周内完成。乙方为股份转让提供的技术服务,自本协议签署一周后实施。第六条甲方的义务(一)向乙方提供有关系统的书面业务需求,解释与甲方业务有关的问题。(二)保证系统接口顺利连接。(三)向股份转让系统传送投资者的委托指令,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建立甲、乙双方之间的通信通道,报送委托指令和接受成交回报数据。(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乙方的义务(一)向甲方提供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协助甲方建立通信通道。(二)在报送委托指令、接收成交回报数据时间内,保证股份转让系统通信接口处于正常状态
5、。(三)根据甲方上报的委托指令撮合成交。(四)将成交回报数据传送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五)负责股份转让系统的维护服务。(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交纳设备租赁费用每年人民币8000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与免责由于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人力可控制的原因,或技术条件限制、通讯线—3—路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条件
6、履行时,遇有上述情形的一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应在知晓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第十一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不成时,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解决。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协商达成一致,不得修改。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7、计算。有效期满后任何一方不提出终止的,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作出新规定或有明确要求的,本协议应予以修改或终止,第十四条协议附件本协议的各项附件为本协议所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亦为履行本协议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十五条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签署日期:签署日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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