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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补充协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1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补充协议甲方: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刘亚泉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邮政编码:100043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0-2011办公及空调设备协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BGPC-G10054)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经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协商,自愿严格遵守《20
2、11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框架协议》内容,并订立以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2011年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及空调设备)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乙方向甲方推荐供货服务商,并由其供货服务商独立向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报价、提供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责任,独立报价不超过北京市市级协议采购最高限价。2、乙方对其推荐供货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承担连带责任。2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其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所供产品质量、服务等进行抽检。4、乙方推荐的供货服务商有二次以上
3、(含二次)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推荐供货服务商;乙方推荐的供货服务商累计有三次(含三次)以上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供货合同。5、本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供货资格有效期截止之前,延长乙方及/或推荐供货服务商供货资格的有效期。本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相应自动延长,除非乙方书面声明不再延长供货资格有效期。在延长的供货服务资格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不变。6、自愿接受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及其委托的石景山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7、本协议自
4、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7号地址:邮政编码:100043邮政编码: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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