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标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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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投标协议甲方�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9号法定代表人�陈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110107003626750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乙方�京汉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法定代表人�田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110000001786785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鉴于甲方在土地一级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拥有丰富工作经验�以及乙方在房地产开发领域拥有丰富的市场化运作经验和完善的成本管控体系�甲、乙双方经友好洽商�本着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衙门口综合改造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事宜�达成

2、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1、合作方式1.1甲、乙双方拟采用联合竞标方式参加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实施的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招投标活动。1.2甲、乙双方组成投标小组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具体工作�甲、乙双方共同推举甲方作为联合投标代表人�联合投标保证金由乙方负责按招标人要求支付�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1.3若甲、乙双方联合投标获得中标�取得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权�则双方应于本项目实施方案获得石景山区政府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公司1负责按政府要求及中标方案具体实施本项目

3、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安置房建设等土地一级开发工作。1.4项目公司设立情况如下�1.4.1甲方出资510万元人民币�持有项目公司51%股份比例�乙方出资490万元人民币�持有项目公司49%股份比例�1.4.2在领取项目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1.4.3项目公司董事会由七人组成�甲、乙双方各推荐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另设独董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面向社会公开选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甲方推荐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推荐董事名单如下�甲方�陈新�董事长�、明万富、崔兰乙方�田汉、曹进

4、、陈敏项目公司所有重大决策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并应由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执行。1.4.4项目公司设监事二人�甲、乙双方各推荐一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1.4.5项目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委派�经董事会聘任产生�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日经营管理工作�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委派�经董事会聘任产生�另设副总经理二名�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一人�经董事会聘任产生。甲、乙双方委派经理人员名单如下�总经理�陈敏常务副总经理�崔兰副总经理�潘小江副总经理�李万通1.4.6项目公司设立七个部门�行政部、财务部、征地拆迁部、前期部、工程部、预算部、销售客服部。原则上

5、部门经理由甲、乙双方协商委派�其余工作人员由项目公司进行社会招聘。2、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参加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实2施的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招投标活动时�双方应按招标要求及时提供各自企业资料�组建投标小组负责投标文件编制工作及具体投标事宜�2.2若甲、乙双方联合投标获得中标�取得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共同办理项目公司设立事宜�并按各自所持项目公司股份比例按时足额支付注册资本�2.3甲、乙双方应按政府要求及中标方案全力完成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安置房建设工作�2.4甲、乙双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

6、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2.5在该项目一级开发工作完成并取得一级开发利润后�甲、乙双方按约定的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利润分配。合作期限内若出现亏损�依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分担损失。3、违约责任�3.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如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本协议1.1条的约定参与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投标活动的�应支付对方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2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1.4.2条约定缴付出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3.3若甲、乙双方联合投标获得中标�且本项目实施方案获得石景山区政府的批准后�若本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及项目方案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承担取得该项目双方应承担的全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4、协议终止若甲、乙双方联合投标未能成功取得本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权�则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按前述出资比例共同承担。5、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36、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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