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台湾保险合同法比较与评析_以大陆_保险法_2009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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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研究2009年第7期保险法专题INSURANCESTUDIESNo.72009大陆与台湾保险合同法比较与评析)))以大陆5保险法62009年修订为重点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摘要]台湾和大陆都于近期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保险法修改,虽然修改后的两岸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方面的规范更显趋同化,但不少制度和规则仍保留了各自程度不同的差异。本文选取了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告知义务与合同解除权、年龄误报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重复保险的处理方法等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试图揭示两岸立法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的不同坐标

2、定位及将来可相互借鉴和融合的空间。[关键词]大陆保险法;台湾保险法;保险合同[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09)07-0003-10海峡两岸保险法都于近期完成了新一轮修改,我国台湾地区是2007年7月公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0,较大陆2009年2月公布的5保险法6,早了不足两年的时间。所不同的是,台湾此次修改虽多达58条,但重点在保险业法。而大陆此次却是全面的修改,就条文而言,原5保险法6共158条,修订后的5保险法6(以下简称新5保险法6)则有187条。具体为: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¹为1

3、5个。鉴于两岸新一轮保险法修改完成之后,都面临着在实务中对立法进行检验和回应、在理论上对立法进行检讨和阐释的问题,加之两岸保险法在相互借鉴方面仍保有较大的空间,因此,本文选取大陆保险合同法此次修改中的若干重点问题,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进行一些比较,以期对两岸保险合同法的趋同和差异有个总括的了解。一、保险利益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大陆新5保险法6对财产与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并对欠缺保险利益的合同效力进一步作了区分。按照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4、,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12条)。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31条)。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8条)。显然,不具有保险利益情势下,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规定是有差别的。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而财产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但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应收的保险费之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与大陆立法相比较,台湾/保

5、险法0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另一方面,也没有区分人[作者简介]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3)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的不同效力,仅规定,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者,保险契约失其效力(第17条)。也就是说,/保险利益不但是保险契约的生效条件,而且是维持保险契约继续有效的条件,换句话说,有保险利益且原已生效的保险契约,因为嗣后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契约原则上也就失去效º»力。0虽然有关论著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做出了与大陆立法相近似的解释,但学理上,仍然需要对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做出区分,不能一律宣告合同/丧失其效力0

6、。分析起来,大陆新5保险法6赋予人身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不同的法律效力,也即把欠缺保险利益的两类保险合同分别确定其为无效和/被保险人不得请求赔偿0,这将对双方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产生不同影响。通常,无效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大多都会积极主张,因为,如果不尽早主张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固然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也不得收取保险费用。对于欠缺保险利益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往往不会主张解除合同,因为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经过的时间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但被保险人利益也不会因保险合同被解除而轻易丧失,因此这一规定对保险合同

7、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益处。可见,立法上对保险利益效力的不同界定,最终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分配。(二)保险利益内容的差异首先,大陆5保险法6对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内容没有进行细致的区分。较之于大陆5保险法6,台湾/保险0法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规定更为全面。台湾/保险法0第14条与第15条分别规定了积极财产的保险利益与消极财产的保险利益,对于积极财产的保险利益又区分为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两种。按照规定,要保人对于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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