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条例下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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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条例下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发布者::睿晴财务发布时间::2010-08-2514:44浏览次数::31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业务的规定更加明确,但是也存在一些理解的难点。本文从混合销售新旧税法的依据出发,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在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方法。一、混合销售的新旧法律依据比较分析(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新旧比较。1.新实施细则取消“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

2、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应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判断标准应该是:(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2)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凶此,取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这一规定后,纳税人应根据新的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行判断。2.新实施细则对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了特殊规定。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较为常

3、见,与其他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需要特殊处理。税法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如果具有建筑业资质,并将合同价款分别列明,就可以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解决建筑业重复征收两税问题,将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应划分界限,分别征收。但新法规不再规定自产货物的范围。(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新旧比较。从新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来看,新营业税实施细则为了与增值税实施细则衔接,对混合销售行为也作出了规定,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

4、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应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二者最根本的区别是:混合销售,其非应税劳务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延续,也就是说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而这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销售与劳务的对象为同一人。兼营是指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之间无直接关联,销售与劳务非同一人。税务处理上的不同: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单位行业性质划分,同时考虑主业(经营主业认定为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超过50%),只征收一种税,从事货物的生产

5、、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其经营主业的认定为年营业额或货物销售额超过50%的,该单位混合销售交纳增值税。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单位,通常交纳营业税,则混合销售交纳营业税。而兼营的纳税原则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增值税的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三、混合销售税收筹划分析(一)掌握混合销售标准,选择流转税的筹划。新税法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由纳税人按标准自行判断。可见,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

6、“企业性质”以及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的标准来确定征税的,并从中选择一种流转税。但在实际业务中,许多企业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性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一般是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业务通常是在建筑安装劳务工程中提供设备材料。如果想完全转变为以销售设备材料为主,安装为辅的商贸企业,其营业资质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就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以降低税负。例: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8年12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1200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1000

7、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增值率为:R=(S-P)÷S=(1+17%)×3%÷17%=20.65%.工程总收入为1200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R=(S-P)÷S=(1200-1000)÷1200×100%=16.67%;由于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17%)×17%-1000÷(1+17%)×17%=29.1(万元);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缴纳增值

8、税可以节税=36-29.1=6.9(万元)。所以,如果该公司经常从事混合销售业务,而且混合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增值率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小于增值税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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