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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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设施保护工作方案为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省城市供水条例》及释义、《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供水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保护对象包括净水厂、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无负压加压泵站)、取水构筑物、输配水管网、阀门、消火栓、远程监测设备、结算水表、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监测仪、菩井(井座四周)和二次供水设施及附属设施(仪表仪器、排气阀、排水阀、井室、井盖、管道支墩及其他设施)等的城市供水设施

2、。二、保护范围(-)城市净水厂、泵站(供水泵站、取水泵站、无负压加压泵站)周围不低于30米范围内,应划定安全保护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离净水设施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输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为管道两侧各10米区域,在岷江段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上游500米内、下游1000米内的区域;(三)直径1000mm以上(含1000mm)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四)直径500mm以上(含500mm)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屮心线两侧各5米内

3、的区域;(五)直径100mm以上(含100mm)、500mm以下的供水管道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1米;(六)消火栓、仲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监测仪、嘗井(井座四周)保护范围为设施外1米范围;(七)直径15nini—80mm的立户注册水表,排水阀、排气阀保护范围为设施外0.5米范围,其他管道附属设施保护范围为设施四周0.5米范围。(二)至(七)项,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三、保护措施(-)净水厂、泵站。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活动:1.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4、2•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等;在150米以外近距离爆破工程,应经供水、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安全保护范围外100米至200米近距离打井、开矿,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距离执行,并由供水、国土、水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安全保护范围外200米至500近距离挖砂、取土,应经环保、水务、国土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泵站(房)、净水厂的安全警示标志;4•其他危及泵站(房)、净水厂安

5、全的行为。(-)城市输配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1•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1.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者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1米的除外);3•爆破,采、堆沙(石)、堆放重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4•埋设线杆、种植深根系植物,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腐蚀性物资或者有毒有害物资;5•未经批准,擅口从输水管道上分水;6•覆盖、涂改或损毁警示标志;7.其他损坏或危害输水管道安全的行为。在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6、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重建;禁止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应当实施迁建。(三)城市供水设施技防要求,严格按照《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设置。公共供水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符合GB50348的规定,并应严格按照《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基本配置》的耍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GA/T75的规定。自來水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2的规定。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四、保护标志野外输配水管道标

7、志桩采用高度为1米的钢筋栓三面体,三面体侧面上部喷“输水管道”,下部喷“服务热线号码XXXX”字样,高度为0.3米,标志桩埋深为0.7米,安装间距为100米/根,管道拐角、上坡下坎、穿越鱼塘、河流等可根据实际埋设;城市管线标示采用长宽为0.3米X0.12米的黄色喷墨标示,标注管道走向,内容为“供水管线-&軌;”,安装距离为25米/个,可根据现场实际调整安装间距。五、职能职责(-)市水务周是城市供水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杳处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违法

8、行为。(-)市级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沿线乡镇、开发区等有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三)市供排水总公司负责供水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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