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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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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比分析及其影响李瑞波(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摘要]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和不良资产不断攀升的背景下,新修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详细比较分析了新办法较修订前的主要变化及其对金融企业的影响,以及与税前扣除政策的差异,提出了金融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建议,以期为金融企业化解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压力提供有益参考。[关键词]呆账;核销;金融企业2013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取代了2010年实施
2、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仅在结构上有所调整,而且在很大范围上突破了原有政策,放宽了核销条件,简化了核销流程,强化了核销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了金融企业“核销难、成本高”的老问题,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高资产质量具有积极且重大的影响。更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在一些重大概念和管理理念上的创新,比如将债务主体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并重调整为以“借款人”为主、可在无法获取外部证据的情况下凭内部证据进行核销等,被视为监管机构正在积极响应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要求和加快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最新
3、动作,需要引起广大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一、新办法结构方面的变化新办法与旧办法在总体架构上基本相同,包括总则、呆账核销条件、呆账核销程序、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五大部分内容,但在成文形式方面有所调整,主要是将呆账的认定标准和核销所需资料通过附件的方式进行对照列示,压缩了整个办法的篇幅,行文更加流畅,使得呆账的认定标准和核销所需资料更加明确,同时也使得整个办法更具可阅读性、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二、新办法内容方面的变化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内容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放宽核销标准、简化核销流程、健全监督机制等三个主要方面:(一)放宽呆账核销标准。放宽呆账核销标准是新办法一大亮点,包括
4、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缩短了时间要求,二是扩大了核销范围,三是删减了限制条件。具体如下:1、缩短时间限制方面(1)缩短破产类呆账核销时间。对于法院宣告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破产后未终结破产程序的债权(或股权),将破产未终结时间要求由3年缩短至2年,即破产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股权)可以核销。(2)缩短诉讼类强制执行时间。对于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将法院强制执行时间要求由2年缩短至1年。(3)缩短小额贷款追索时间。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和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
5、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将追索时间由2年调整至1年,即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核销。2、扩大核销范围方面(1)增加了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呆账认定标准。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核销。(2)增加了市场化处置手段。在处置债权或股权的市场化手段中增加了债务减免方式。即只要金融企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减免协议,未收回的债权也可以核销。同时,新办法也取消了需要批准的限制性要求。(3)增加了办案机关。在案件损失类呆
6、账的办案机关中增加了检察机关,以前只强调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也有权开展立案侦查。此次调整使得办法更加严谨和符合实际情况。(4)放宽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条件。对于金融企业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将单笔贷款额上限由500万元放宽至单户贷款余额上限1000万元。(5)新增了个人经营贷款自主核销政策。对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同时,新办法也规定了个人经营贷款应符合的三个条件:贷款发放符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监管规定,贷款流向能够有效
7、监控,贷款用途符合合同规定。3、删减限制条件方面(1)删除了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类被投资企业须“终止法人资格”的要求。旧办法规定,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可以核销。新办法已删除了“终止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2)删除了停止经营活动类被投资企业须“经清算”的要求。对于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企业,旧办法规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方能核销。但现实情况下,因各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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