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售价谁说了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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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的售价谁说了算?□文/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李金升案例介绍2014年1月3日,招标代理机构T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J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拟发布《Z业务综合大楼深基坑边坡治理工程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Z业务综合大楼深基坑边坡治理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经C市发改委以C发改投[2013]214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全额来自中央资金和市财政资金,建设规模:土石方量约72000立方米,基坑边坡治理长约327米,高约11米,边坡面积约3393平方米,建安造价约1300万元。计划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招标公告规定该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并请投标人

2、于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在C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下载该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份。招标代理机构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报C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招标文件售价每份2000元,超过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价格标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招标文件售价每份不得超过500元,且必须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据此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更改。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2000元每份的售价合理,且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权规定招标文件的售价,如果每份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假如出现只有三个投标人

3、的情况下,招标文件的售价还不足以支付评标专家的评标费等。争议由此而产生。那么,招标文件,究竟如何定价,其售价多少,才合理呢?案情分析一、招标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才能收取招标文件发售款1.招标文件的发售人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因此,招标文件的发售人,依法不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招标文件的发售款属于招标人所有。在本案例中,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不是法定的招标文件

4、发售款的所有人。因为招标文件的所有权及其知识产权属于招标人所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款项只能属于招标人所有。3.招标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发售。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可以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售。4.即使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人的委托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款仍不属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所有。因为根据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代理人在

5、委托代理权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招标人)承担和享有。因此,在本案例中,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31这也太贵了!一份招标文件2000元。案例分析获得招标人的委托代收招标文件的发售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权代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可以收取招标文件的发售款,但此等招标文件的发售款并不属于招标代理机构所有,而属于招标人所有,至于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评标专家的费用应由招标文件的发售款支付,是招标代理机构混淆了招标代理服务费与招标文件发售款的区别。因此,在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应由其收取招标文件的发售款,并认为评标专家的费用应由招标文件的发售款支付的理由不成立,也是错误的

6、。那么,由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售价予以定价,是否合法、合理呢?三、招标文件发售价属于招标人依法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不能将招标文件的定价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定价相混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定价属于政府指导价,招标文件的定价不属于政府指导价,也不属于政府定价,属于招标人自主制定的市场调节价。二、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含招标文件发售款1.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招标人依法、依约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其性质及范围,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的规定可知:“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

7、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2.招标文件发售款是潜在投标人支付给招标人的费用。招标文件的发售款,不仅不同于招标代理服务费,也不同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费,因为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备注第一条的规定:“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费已经包括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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