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治与法律逻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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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中的法治与法律逻辑主讲人:丁丁1998年10月份,由于冰箱里储存的角膜因长时间保存已经坏死,如果找不到新的角膜,一位烧碱烫伤的病人眼球就很快会腐烂失明,只有从新鲜的尸体上可以获取到有用的材料。于是,出于挽救病人的目的,时任北京人民医院眼科医生的高某去医院太平间,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一具新鲜尸体的眼球,却由此引起一场法学界和伦理学界的轩然大波。一般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医生摘取尸体器官前,必须充分考虑死者生前是否有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死者近亲属现在是否同意捐献死者的器官。否则就是非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们的问题是:医生应不应该就此承担刑事责任?一些人认为应该承担刑责。理由如下:大前提大前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前提高医生盗窃尸体结论高医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构成盗窃尸体罪)一些人认为应该他应该承担刑责,理由却是:大前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前提高医生侮辱尸体结论高医生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构成侮辱尸体罪)针对尸体的刑法条款只有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该医生的行为已经具备

3、了“非法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要件,从逻辑理性的角度讲应该受到惩罚。可是,反对者却认为他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针对尸体的刑法条款只有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在制定时都有一定的背景。就说盗窃尸体罪,是以农村为死去的人配阴婚的陋习为背景,而配阴婚时肯定要求是全尸,所以盗窃尸体的个别器官构不成盗窃尸体罪,盗窃尸体罪只针对全尸。高某暗自取出的眼角膜并非盗窃尸体罪的犯罪对象争议焦点:二者对尸体这一概念理解不同支持入罪者认为《刑法》三百零二条的“尸体”不仅包括整具遗体,也包括遗骨、遗发。反对则认为《刑法》三百零二条的

4、“尸体”就是指全尸,不应对其作扩大解释。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形式推理根据前提与结论在思维形式结构方面的逻辑推导关系进行的推理。实质推理则是根据推理前提的实质内容以及推理者的价值倾向进行的推理。检方认为:一、高某行为并不符合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二、器官移植是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生出于解决患者痛苦以及推动该项事业发展的动机,做出了秘密摘取尸体眼珠的行为,它虽然不合法,但绝不是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基于以上两点,检方最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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