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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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南通富士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

2、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第七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4、)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5、,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十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十一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

6、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三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四条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

7、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联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和证券投资部审核后,逐级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执行。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事业推进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

8、每月底向财务部、证券投资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第十七条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较预算发生变化时,按下列程序审批:(一)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预算报告,详细说明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二)实际投资额较预算变化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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