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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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招商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规范我行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我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按其与借款人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持总行批准文件及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当地监管机关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有关税金,不得承担任何形

2、式的信用风险,仅作为受托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五条办理委托贷款,应贯彻执行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必须严格审查委托资金来源和资金实际用途,确保委托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1防范操作风险。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的委托贷款。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委托人的资格(一)委托人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二)委托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并应在我行预留印鉴。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一)委托资金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可自主支配。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3、规模。(二)不接受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委托贷款。(三)禁止接受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作为委托资金。(四)禁止将我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作委托资金来源,同时禁止协助将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作为委托资金。第九条借款人的资格(一)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2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担保的,有关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必须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委托资金用途(

4、一)委托贷款禁止涉及一切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事不正当资金交易或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二)不接受投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行业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投向手续不完备、国家政策禁止、限制、环保不达标的项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用于投向“四证”不齐全、自有资金低于项目资金35%的房地产项目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市和证券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市场的委托贷款申请,不接受明显与行业、市场惯例相背的委托贷款申请。(三)审慎接受委托人与借款人为关联企业,或者关系复杂的委托贷款,委托人与借款人能够提供交易合理的书面证明的除

5、外。(四)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借款人应向我行提供有关批件。第十一条期限、利率和费率(一)期限。委托贷款的发放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3(二)利率。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利率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水平的,应严格审查委托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一旦监管部门对委托贷款利率有限制要求的,应按其要求严格执行。(三)费率。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按委托贷款发放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具体费率视每笔办理委托贷款的业务繁简、期限长短以及发放贷款的金额等

6、,与委托人商定。收取手续费方法,由委托人与我行在《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见附1)中约定。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二条受理与调查(一)委托人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申请,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同时需提供相应的资格或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二)借款人应提供我行办理同类自营贷款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和资料。(三)经办人员核验委托人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收齐有关必备资料后,及时向委托人通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应退还材料并说明原由。4第十三条审查与审批(一)对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进行重点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二)审查委托意愿是否真实,利率是否符合规定,对

7、利率与市场行情相差较大的,应调查原因。(三)需重点审查的其他事项: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的验证,可办理委托贷款总额、借款对象、贷款方式、手续费费率及收取方法等。(四)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必要分析,如贷款用途涉及项目,则应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发现的风险点,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委托人。(五)审查部门审查确认委托事项合法合规无误后,签署审查意见,报有权人或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否决委托申请时,应将有关资料及时退还委托人。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发放(一)发放委托贷款时,禁止先贷后存,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委托贷款本息要先收后划。(二)委托

8、合同签署:委托贷款发放前,我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该合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我行)有权签字人签章,加盖公章(委托人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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