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pdf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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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外

2、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

3、业务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第四条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

4、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与资本与金融项目项下自身结汇售汇需求对冲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在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下应当区分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并分别核算第八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建立结汇售汇单证保留制度并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将有关单据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九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结汇售汇和周转头寸等数据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第十条外汇指定银行大

5、额结汇售汇交易实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主管结汇售汇业务的负责人部门经理或主管行长实行考试问卷等业务能力审查制度第二章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一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3.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4.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等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四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五具

6、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七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

7、合格证书四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五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六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为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

8、理部会同外汇局当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并会签当地外汇局分支局第十五条对以人民银行会签外汇局方式审批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的外汇局应当自收到会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并反馈给人民银行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正式开办业务前应通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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